EBA欧洲银行-EBA-BS-2012-271_Annex-IIfrevised-Annex-6-of-EBA-CP-2012-05-_17页_419kb
报告摘要
总结:Annex II (f) - INSTRUCTIONS STABLE FUNDING (revised Annex 6 of EBA/CP/2012/05)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欧洲银行管理局资本要求条例(CRR)》修订版附录6的稳定资金说明,用于指导金融机构如何分类和报告其稳定资金来源和需要稳定资金的资产。该文件依据CRR第414条和第415条,对资金来源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类,以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足够的稳定资金来支持其资产。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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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资金来源(Items providing stable funding)
- 金融机构需将自有资金和负债按到期日或可赎回日期的临近程度分类,分为五个“桶”(F-J)。
- 每个“桶”对应不同的期限范围:
- 桶F:3个月内到期或可赎回
- 桶G:3-6个月内到期或可赎回
- 桶H:6-9个月内到期或可赎回
- 桶I:9-12个月内到期或可赎回
- 桶J:超过12个月到期或可赎回
- 自有资金(Own Funds)包括核心一级资本(CET1)、其他一级资本(AT1)和二级资本(T2),应报告在桶J中。
- 机构需假设投资者在到期日或可赎回日时会行使赎回权,尤其对于可由机构决定是否行使的选项,需考虑声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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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稳定资金的资产(Items requiring stable funding)
- 金融机构需将资产按其到期日或可赎回日的临近程度分类,并根据是否被抵押或受限进行细分。
- 同样分为五个“桶”(F-J和K-Q):
- 桶F-J:按到期日或可赎回日分类
- 桶K-Q:按流动性质量分类(高流动性资产)
- 资产还需根据其被抵押的期限分为六类(0-3个月、3-6个月、6-9个月、9-12个月、>12个月)。
- 机构应排除未拥有受益权的资产,例如在抵押贷款或资本市场交易中借入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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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资产的处理
- 抵押贷款和资本市场交易中的资产(如回购交易、抵押品互换)应根据是否拥有受益权进行区分。
- 衍生品负债和资产应根据监管净额规则进行净额计算,并分别报告在稳定资金模板和流动性覆盖率模板中。
- 主权担保证券(如0%或20%风险权重的证券)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市场活跃度、流动性记录和非机构义务等。
关键信息
稳定资金来源分类规则
- 零售存款应根据是否受存款保险覆盖,以及是否为交易账户或工资账户进行分类。
- 非金融客户负债需区分有抵押和无抵押,以及其流动性特征。
- 金融客户负债同样需区分有抵押和无抵押,并按照流动性质量分类。
- **担保债券(Covered Bonds)**应按照其流动性特征和抵押期限进行分类。
- 其他证券负债需根据其流动性质量进行分类。
需要稳定资金的资产分类规则
- 现金和央行存款应根据是否在压力情况下可提取进行分类。
- 主权担保资产需满足流动性质量、市场活跃度和非机构义务等条件。
- CIU(集合投资工具)股份或单位应根据其流动性质量进行分类。
- 零风险权重证券和20%风险权重证券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根据其流动性质量进行分类。
- 政府支持的机构发行的资产应根据其担保情况和用途进行分类。
报告要求
- 机构应将自有资金和负债、资产和抵押情况分别报告在对应列(F-J)和子列(如1.1.3.1至1.1.3.6)中。
- 报告应基于到期日或可赎回日的临近程度,而不是行为假设。
- 衍生品应根据监管净额规则进行净额处理,并分别报告在稳定资金和流动性覆盖率模板中。
总结结构
| 分类 | 说明 |
|---|---|
| 稳定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和负债按期限分类,分为5个“桶”(F-J),并根据是否受存款保险覆盖和流动性特征进行细分。 |
| 需要稳定资金的资产 | 资产按流动性质量(极高或高)和抵押期限分类,分为5个“桶”(F-J和K-Q),并细分6个子列(根据抵押期限)。 |
| 特殊资产处理 | 包括主权担保证券、CIU资产、政府支持的资产等,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按流动性质量分类。 |
| 报告要求 | 报告应基于到期日或可赎回日,而非行为假设;衍生品需按净额规则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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