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对比系列报告之一:中美研发创新支持鼓励政策比较及政策建议-20180711-招商证券-26页-1mb
报告摘要
专题报告总结:中美研发创新支持鼓励政策比较及政策建议
核心内容
本报告对中美两国近40年来在研发创新支持方面的政策进行系统比较,重点分析税收优惠、政府引导基金、研发资金支持及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并提出我国政策优化建议。报告指出,美国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通过税收优惠、研发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等方式,有效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相比之下,我国研发支持政策起步较晚,但已形成一定的体系,并在2015年的新核算体系中将研发支出计入GDP。
主要观点
美国政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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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美国以间接税收优惠为主,包括研发费用税收抵免、缩短折旧年限、资本利得税优惠等。
- 税收抵免政策不断优化,抵免比例逐步提高,并且鼓励长期持有科技股。
- 通过《经济复兴法案》《税制改革法案》等,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研发税收激励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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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资金支持
- 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行业研发,如“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等。
- 企业成为研发投资的主力,占总投资比重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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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
- 美国SBIC计划是政府引导基金的典范,通过担保和投资支持,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 基金运作成熟,有明确的管理机制和退出渠道,如纳斯达克等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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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
- 政府通过法律体系保障产学研合作各方权益,鼓励联合研究和技术转让。
- 建立科研众包平台,支持大众创业和技术创新。
中国政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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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中国已建立相对完善的税收优惠体系,包括优惠税率、税费退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 2015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50%,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提高至75%。
- 税收抵免政策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结构性减税仍需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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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资金支持
- 政府通过“863计划”“973计划”“火炬计划”等项目支持科技研发。
- 企业是研发资金的主要来源,占总投入的76%,但整体投入强度仍低于创新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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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
- 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起步较晚,2002年设立中关村创业引导基金,近年发展迅速。
- 主要采用母子基金模式,但运作方式、管理机制、资金来源和退出机制仍存在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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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
- 政府通过法律保障产学研合作中专利权和著作权归属,但缺乏专门法律对合作链条进行全面规范。
关键信息
美国研发支出概况
- 美国研发支出占GDP比重持续上升,2015年达到2.79%。
- 企业研发投资占比高,截至2007年达66%。
- 科技类股票在80年代和90年代表现出强劲增长,尤其是软件和互联网行业。
中国研发支出概况
- 2017年研发支出占GDP比重为2.12%,低于创新型国家平均水平。
- 企业是研发资金的主要来源,占总投入的76%,但整体投入仍需提升。
- 新核算体系下,研发支出计入GDP,有助于反映科技对经济的贡献。
政策建议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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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结构性减税
- 针对创新类中小企业,应进一步放宽税收优惠条件,提升普惠性。
- 优化税收抵免政策,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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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创业投资政策
- 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提高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激励。
- 针对天使投资,制定更具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提高其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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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资本利得税制度
- 建立更灵活的资本利得税制度,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科技企业股票。
政府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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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运作方式
- 借鉴美国SBIC模式,采用政府担保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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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基金管理
- 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现自上而下的统筹管理,提高基金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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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资金来源
- 放宽对私人资本和国际资本的准入限制,提高资金来源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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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提高引导基金透明度,构建诚信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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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层次退出机制
- 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如创业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优化基金退出渠道。
产学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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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体系
- 需要出台专门针对产学研合作的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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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策激励
- 针对产学研合作中产生的成果,提供更明确的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
结论
中美两国在研发创新支持政策方面各有特点。美国以间接税收优惠为主,政策体系成熟,而我国政策体系虽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结构性减税不足、引导基金运作机制不成熟、法律保障不完善等问题。未来我国应进一步优化税收结构,加强引导基金制度建设,完善产学研合作法律体系,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企业研发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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