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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奥地利银行家协会对CEBS指南的评论
核心内容
奥地利银行家协会代表奥地利所有商业银行,对CEBS关于薪酬政策与实践的咨询文件(CP 42)提出了评论意见。评论主要集中在指南的实施时间、适用范围、薪酬工具类型以及法律性质等方面,强调需要对指南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不同规模机构的实际情况。
主要观点
实施时间
- CEBS指南应与CRD III(资本要求指令III)在同一时间框架内实施。
- 回溯性实施可能引发员工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索赔,因为2011年发放的奖金条款已经在2010年确定。
- 建议明确指出,对于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已经确定的奖金,应适用“双方协议”原则。
适用范围
- 适用机构:CEBS指南应明确适用于信用机构和投资公司,但缺乏与CRD III一致的“比例性”原则。
- 对小型机构的影响:若全面实施指南,可能对小型机构造成过重的行政负担。
- 建议:应将“比例性”原则明确纳入CEBS指南,以确保在转化为本地法律时的一致性。
- 员工范围:指南应考虑不同员工群体的实际情况,避免将低收入员工纳入适用范围,因其对机构整体风险影响较小。
薪酬工具类型
- 对于小型机构或奖金总额较低的机构,使用金融工具进行薪酬延期可能过于复杂。
- 建议采用其他绩效指标(如ROE、成本收入比等)与奖金的一部分挂钩,以减轻行政负担。
- 德国立法已采用类似方案,将至少50%的奖金与机构的可持续价值发展挂钩。
法律性质
- 当前CEBS指南基于非约束性框架(Article 3 CEBS)和“合规或解释”机制(Article 14 CEBS)制定。
- 随着欧盟监管架构改革(2011年1月1日生效),Omnibus Directive(版本13780/10)提出对CRD III第150条的修订,赋予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制定实施技术标准的权力。
- 这些技术标准将在欧盟层面具有法律约束力。
- 评论指出,需明确新监管架构下CEBS指南的法律地位:是否会转化为新的技术标准、被完全取代,或继续适用并补充新的强制性指南。
关键信息
- CEBS指南的实施时间应与CRD III保持一致,避免回溯性实施引发法律纠纷。
- 指南应纳入“比例性”原则,以适应不同规模机构的实际情况。
- 低收入员工应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以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性和误解。
- 对于小型机构,建议采用更简便的绩效指标来设定奖金比例。
- 随着欧盟监管架构改革,CEBS指南的法律地位需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其是否会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实施技术标准。
建议与期望
- 建议CEBS在指南中明确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特别是针对2011年1月1日前确定的奖金。
- 希望CEBS在指南中引入“比例性”原则,以确保其在不同国家的适用一致性。
- 建议对低收入员工的薪酬安排进行简化处理,避免过度复杂化。
- 期望CEBS对新监管架构下指南的法律地位提供清晰说明,确保其在未来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结论
奥地利银行家协会认为,CEBS指南在提升欧盟金融行业薪酬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细节和适用范围上仍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于小型机构和低收入员工,应考虑其实际运营情况,避免不必要的负担。同时,新监管架构下的法律地位需明确,以确保指南的持续适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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