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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丹麦抵押银行协会对CEBS关于混合资本工具实施指南(CP27)的评论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丹麦抵押银行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Danish Mortgage Banks)对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于2009年6月底发布的关于混合资本工具(Hybrid Capital Instruments)的咨询文件(CP27)提出了若干评论和建议,主要集中在监管要求的合理性和操作性方面。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问题2.1:关于偿还申请的信息提交
- 当前问题:文档中提到的“ foreseeable future”表述模糊,可能涵盖从三周到三年不等的时间段,建议删除该表述以提高清晰度。
- 信息提交负担:第64项要求在申请偿还混合核心资本时提交大量信息,被认为对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都过于繁琐。
- 建议:仅在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才需提交第64项中的信息(c和d),以减轻机构的负担。同时,建议设定偿还申请的处理期限,以提高效率。
问题2.2.2:偿还的商业合理性
- 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混合核心资本可能不再符合核心资本要求,导致其失去商业价值,因此可以合理偿还。
- 示例:若价格在Tier 1资本中出现负向变动,允许在前五年内回购可能具有商业合理性。
问题3:关于利息和股息支付的灵活性
- 问题描述:第84项存在漏洞,允许机构在停止支付利息和股息的同时积累资本储备,之后再支付大额股息并恢复利息支付。
- 建议:这种操作应被禁止,以防止资本结构的不当利用。
问题4.1:关于ACSM的应用
- 建议:ACSM(会计准则中的资本结构管理)应仅在混合资本工具到期时资本基础不超过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情况下适用。
问题5.1:混合核心资本与新股本的过度从属
- 担忧:第110-117项可能使混合核心资本被过度从属于新股本,这可能对Tier 1资本市场造成破坏。
- 请求:建议CEBS重新考虑这些条款的措辞,以确保其符合监管目标并避免市场扭曲。
- 清晰度问题:关于再资本化的指导(第112-114项)不够明确,需进一步澄清。
问题5.2:与问题5.1相同
- 重复请求:再次强调对第110-117项措辞的重新考虑。
问题6.1:指南的清晰度
- 肯定评价:认为第6.1项的指南足够清晰。
其他问题(2.2.1、2.3、4.2、5.3、5.4、6.2、7)
- 无评论:对这些问题未提出具体意见。
总结
丹麦抵押银行协会认为,CEBS关于混合资本工具的实施指南(CP27)在某些方面存在模糊性和操作性问题,可能增加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并影响市场稳定性。协会建议对信息提交要求、偿还条件、资本结构管理及再资本化规则进行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以确保监管框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协会对部分条款的清晰度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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