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Final-Report-on-EBA-GL-on-High-Risk_30页_543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GL/2019/01 指南
核心内容
EBA/GL/2019/01 是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根据《资本要求条例》(CRR)第128(3)条发布的指导文件,旨在明确哪些类型的资产暴露应被归类为“特别高风险”并适用150%的风险权重。该指南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澄清“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的定义;第二部分规定其他类型的资产暴露在何种情况下应被归类为特别高风险。
主要观点
- 风险权重:特别高风险资产暴露将适用150%的风险权重,以反映其更高的潜在损失风险。
- 定义与澄清:EBA认为有必要对“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进行定义,以确保在欧盟范围内的一致性。
- 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所有资产暴露类别,尤其是CRR第112条中提到的(g)、(p)和(q)类暴露。
- 识别标准:特别高风险暴露应基于其结构性差异,即其风险驱动因素不同于同一资产类别的其他暴露。
- 通知机制:若金融机构识别出未被指南涵盖的特别高风险暴露,需向国家监管机构报告,并由其向EBA通报。
关键信息
1. 风险暴露分类
- CRR第128(2)条列出了四类特别高风险暴露:
- (a) 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
- (b) 投资于根据《金融工具服务指令》第4(1)(a)条定义的替代投资基金(AIF),除非基金的授权不允许高于《金融服务指令》第51(3)条规定的杠杆;
- (c) 投资于私募股权;
- (d) 投资于投机性不动产融资。
2. 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的定义
- 风险投资公司:指为新设立企业提供资金的公司,包括新产品开发、相关研究、生产能力建设和业务扩展等。
- 私募股权:指旨在通过杠杆收购、首次公开募股(IPO)或其他方式实现盈利的投资,不包括旨在建立战略业务关系的投资。
3. 其他类型的特别高风险暴露
- 投机性资产融资:若融资对象为非不动产的投机性资产(如移动财产、农产品或无形资产),且存在以下情况,则应视为特别高风险:
- 义务人缺乏足够的市场流动性或资产价格波动性高,且未被充分对冲;
- 义务人缺乏其他收入或资产来对冲融资机构的损失风险。
- 项目融资:若项目处于预运营阶段,且现金流不足以覆盖合同义务,同时现金流作为担保和还款来源但质量不高,则视为特别高风险。
- 股权暴露:若对同一发行人的债务暴露适用150%的风险权重,或该发行人的债务若由该机构持有则适用150%的风险权重,其股权暴露应视为特别高风险。
4. 通知机制
- 金融机构如识别出未被指南涵盖的特别高风险暴露,需向国家监管机构报告,并由其向EBA通报。
- 该机制旨在确保监管机构能够监控这些高风险暴露的特征,以实现指南在欧盟范围内的统一适用。
5. 指南实施
- 指南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 适用于欧盟的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
- 指南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督实践的指导,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识别高风险暴露的框架。
附录内容
成本效益分析
- 问题识别:当前缺乏统一的金融机构和监管实践,以确定哪些资产暴露应被归类为特别高风险。
- 政策选项:分析了不同识别方法和适用标准的成本与效益。
- 影响评估:比较了现有监管规则与新指南之间的差异,评估了其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结论
EBA认为,尽管巴塞尔协议III不再包含“高风险暴露”的具体规定,但为确保在巴塞尔III实施前的过渡期内,欧盟金融机构能够一致地识别和分类高风险暴露,有必要发布这些指南。指南旨在提高监管一致性,同时为金融机构提供明确的识别标准和操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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