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版中国基金估值标准_97页-2mb
报告摘要
《中国基金估值标准》2017年版总结
核心内容
《中国基金估值标准》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小组编写,旨在规范基金估值业务,提升基金行业估值的中性与动态性,确保基金资产净值的准确性和公允性。该标准为基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了一套系统化的估值与会计核算框架,涵盖资产端和负债端的估值标准,以及具体的会计科目设置与账务处理规则。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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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的中性和动态性
基金估值应基于市场普遍接受的公允价值,确保估值的中性原则,即不偏向任何一方,同时根据市场变化定期评估和调整。 -
估值标准的统一性与灵活性
同一基金管理人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相同投资品种,应采用一致的估值原则与技术,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据《基金法》作出例外处理。 -
估值机制的完善
基金业协会通过设立估值小组、召开估值小组讨论会、引入第三方估值机构等方式,确保估值标准的适用性与可靠性。 -
信息披露与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假设、输入值及对基金净值的影响等。若估值技术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公告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
估值错误的处理与责任划分
若出现估值或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为确保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标准明确了基金的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核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以及具体的会计科目设置与使用规则。
关键信息
估值基本原则
- 存在活跃市场:采用最近交易日报价,若无报价或有重大事件影响,应调整报价。
- 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可观察输入值优先,不可观察输入值为次选。
- 重大变化调整:若经济环境或发行人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基金净值超过0.25%,应调整估值。
估值工作机制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根据行业需求发布估值指引,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需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 估值指引应定期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市场变化。
估值标准的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募基金及部分私募基金,如证券资管、基金专户、期货资管等。
- 也适用于泛资产管理行业,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资管、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等。
会计科目设置
- 资产类科目:包括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
- 负债类科目: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赎回款、应付赎回费、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销售服务费、应付交易费用、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
- 共同类科目:包括证券清算款、远期投资、其他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
-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包括实收基金、损益平准金、本期利润、利润分配。
- 损益类科目:包括利息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管理人报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其他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主要账务处理原则
- 估值变动:根据估值日与上一日的差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 交易处理:买入、卖出、申购、赎回等操作均需按公允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考虑交易费用、利息收入等。
- 利息处理:根据实际利率或合同利率计提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到金额进行结转。
- 平准金处理:用于分配未实现收益或损失,其账务处理需按比例分摊至实收基金和损益平准金。
- 衍生工具与套期保值:权证、远期合约等衍生工具需按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套期工具需区分资产与负债,按套期有效性进行账务处理。
估值指引发布
-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发布,废止2007年和2008年相关通知,明确了基金估值的法律地位。
- 其他指引: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黄金ETF会计核算指引》、《国债期货会计核算细则》、《港股通资金清算指引》、《基金中基金估值指引》、《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等,覆盖基金各类投资品种。
附则与实施
- 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如遇其他具体规定,应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保存完整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
- 本标准为基金行业提供了统一的估值与核算框架,旨在提升行业透明度与专业性,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
总结
《中国基金估值标准》2017年版为基金行业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估值与会计核算体系,涵盖资产与负债的估值原则、工作机制、信息披露要求、计价错误处理、会计科目设置与账务处理等。其核心目标是确保估值的中性、动态、合理与可靠,推动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与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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