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2008-17-10-Call-for-Technical-Advice-28No.1029_4页_153kb
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关于向CEBS征求技术意见的第十次请求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欧洲委员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出的第十次正式技术意见征求函,旨在请求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对《资本要求指令》(CRD)中的选项和裁量权进行技术分析,以推动进一步的监管协调和统一。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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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在2004年CRD谈判中,CEBS曾被要求列出所有成员国的裁量权,并提出具体起草建议,最终删除了23项裁量权。
- 欧洲银行委员会在2007年3月会议上决定,在2008年对CRD中的裁量权进行进一步审查,以探讨是否能够实现更多监管统一。
- 可能的修改方式包括通过**委员会条例(Comitology)**修改附件,或提出立法修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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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意见征求的具体范围
- CEBS需对每个已识别的选项和裁量权进行分析,包括:
- 各成员国在欧盟法律框架下行使裁量权的方式;
- 是否认为进一步统一监管实践是合适的;
- 若无法达成一致,需说明原因,包括多数和少数意见;
- 如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起草建议。
- CEBS应采用三步分类法对裁量权进行评估:
- 可适用互认机制的裁量权;
- 可能合法的裁量权;
- 应删除的裁量权。
- CEBS需对每个已识别的选项和裁量权进行分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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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机制的原则
- 互认机制仅适用于因本地经济或制度条件而存在的裁量权;
- 互认不应导致企业选择性地利用有利的监管待遇;
- 在第129条(包括永久部分使用)的背景下,可采用混合的主国/东道国裁量权模式;
- 互认机制允许银行机构在分支机构或自由提供服务以及子公司的资产上适用东道国的监管标准;
- 除非另有规定,互认机制在欧盟监管机构之间是可选的,但CEBS被鼓励在涉及本地因素的裁量权上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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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
- 欧洲委员会希望在2008年5月底前收到CEBS的技术分析报告,以便规划后续工作。
关键信息
- 目标:减少CRD中的裁量权,推动监管统一。
- 方法:CEBS需进行技术分析,并提出分类建议和可能的修改方案。
- 互认机制的限制:互认机制不适用于所有裁量权,且需防范监管套利。
- 时间限制:技术意见需在2008年5月底前提交。
附件信息
- 附件中提供了互认机制的原则,包括:
- 互认仅适用于因本地条件而存在的裁量权;
- 互认不应鼓励企业选择性适用有利的监管标准;
- 互认机制允许混合应用主国和东道国规则;
- 互认机制适用于直接持有的资产;
- 互认机制在CRD未明确规定时为可选,但CEBS被鼓励在涉及本地因素的裁量权上达成共识。
联系信息
- 联系人:Jérôme Deslandes
- 电话:+32 2 29 68507
- 邮箱:jerome.deslandes@ec.europa.eu
- 网址:http://ec.europa.eu/comm/internal-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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