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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欧洲委员会对CEBS的第十次技术建议请求
核心内容
欧洲委员会向欧洲银行监督委员会(CEBS)发出第十次技术建议请求,旨在对《资本要求指令》(CRD)中的选项和裁量权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推动欧盟范围内资本监管的协调一致。该请求的目的是减少成员国在CRD中的裁量权,以实现更深层次的监管统一。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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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2004年CRD谈判期间,CEBS曾被要求列出所有成员国的裁量权,并提出具体修订建议,最终删除了23项裁量权。
在2007年3月的欧洲银行委员会会议上,决定在2008年进一步评估是否可以减少CRD中的裁量权,以实现更高程度的监管协调。
可能的措施包括通过委员会机制(Comitology)修改2006/48/EC和2006/49/EC附录,或提出立法修订建议。 -
技术建议范围:
CEBS需对CRD中所有选项和裁量权进行技术分析,包括以下方面:- 各成员国在欧盟法律框架下行使这些裁量权的方式;
- CEBS是否认为这些裁量权可以进一步协调以实现监管一致性;
- 对于未能达成共识的裁量权或选项,需明确其原因,包括多数与少数意见;
- 针对合适的裁量权,提出具体的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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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议:
CEBS建议采用三步分类法,将裁量权分为以下三类:- 可互认的裁量权:可能适用于互认机制,但需注意其潜在风险;
- 合法存在的裁量权:基于本地经济或制度条件,具有合理性的裁量权;
- 应删除的裁量权:无必要保留,应予以删除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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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原则:
互认机制应仅适用于基于本地经济或制度条件的裁量权,否则会导致裁量权在立法中固化。
互认不应鼓励机构选择性地利用有利的监管待遇。
在某些条款(如第129条)下,可以混合使用本地和互认规则。
互认机制在CRD中是可选的,但CEBS被强烈鼓励就基于本地因素的裁量权达成共识。
关键信息
- 请求对象:CEBS
- 请求内容:对CRD中的裁量权和选项进行技术分析,以支持欧盟监管协调
- 时间要求:技术建议需在2008年5月底前提交
- 联系人:Jérôme Deslandes,邮箱:jerome.deslandes@ec.europa.eu,电话:+32 2 29 68507
- 抄送:Tertak先生、Pearson先生
- 文档来源:欧洲委员会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金融机构部门,布鲁塞尔,2007年4月20日
- 相关链接:http://ec.europa.eu/comm/internal-market/
附件
- 附件1:互认原则
- 互认仅适用于基于本地经济或制度条件的裁量权;
- 互认不应导致监管套利;
- 互认可在某些条款下混合使用本地和互认规则;
- 互认适用于信用机构直接持有的资产或通过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持有的资产;
- 除非另有规定,互认是可选的,但CEBS被鼓励就本地因素相关的裁量权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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