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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CEBS Advice on the Review of the Large Exposures Regime
日期与联系信息
- 日期: 27 March 2008
- 收件人: Mr Jorgen Holmquist, European Commission
- 发件人: Kerstin af Jochenick, Chair of CEBS
核心内容概述
CEBS(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审查“大额风险敞口”监管制度的建议,回应欧洲委员会的第二次意见征求。该建议基于对市场参与者的广泛意见收集,包括两次公开听证会和对CP14及CP16的行业反馈。
主要观点
- 大额风险敞口的风险: CEBS认为,大额单个风险敞口可能导致因“未预见事件”带来的严重损失,因此认为仍有必要通过监管干预来防范此类风险。
- 监管工具选择: CEBS建议采用基于限额的“后备”监管机制,作为应对大额风险敞口的主要工具。
- 监管改进方向: CEBS提出对现有制度进行多项改进,以更有效地应对市场失败问题。
关键信息
1. 大额风险敞口的监管建议
- CEBS建议对大额风险敞口实施限额管理,以降低系统性风险。
- 对于小型信用机构,建议将未受担保的银行间敞口限制为自有资金的25%,或欧元门槛金额(5000万欧元,若敞口期限少于3个月则为1.5亿欧元)。
- CEBS认为,大额风险敞口监管制度应借鉴偿付能力制度,认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净额结算协议和适当抵押品。
2. 银行间敞口的处理
- CEBS建议对未受担保的银行间敞口实施限额,以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 对于小型银行,建议采用欧元门槛金额或25%自有资金的较高者作为限制。
- CEBS指出,由于时间限制,无法对所有建议进行完整的成本效益分析,但部分行业反馈认为门槛金额过低。
3. 集团内部风险敞口的处理
- CEBS建议保留当前CRD第113.2条规定的成员国自主权,允许对集团内部风险敞口豁免限额。
- 该建议基于成员国银行体系运作差异较大,统一标准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 CEBS也承认,保留这种自主权可能导致成员国之间监管不一致,甚至产生竞争扭曲。
4. 关联客户(Connected Clients)的定义
- CEBS认为有必要明确“关联客户”的概念,并扩大CRD第4(45)条中定义的适用范围。
- 部分市场参与者对“关联客户”定义中的“互联性”部分提出质疑,认为其材料性和适用性存在问题。
- CEBS建议在进一步影响评估中考虑保留该定义的成本与收益。
后续工作建议
- CEBS建议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开展进一步的影响评估工作,重点关注:
- 阈值金额的适当性
- 是否应排除短期敞口在银行间敞口计算中的影响
- 该豁免是否能有效实现监管目标
- CEBS表示愿意协调相关工作,以更好地评估大额风险敞口监管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整体影响。
结论
CEBS认为,尽管当前建议可能无法完全解决所有问题,但仍有必要通过监管干预来应对大额风险敞口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建议的实施应结合成员国的实际情况,并通过进一步研究和评估来优化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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