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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FBF对大额敞口问题问卷的回应总结
核心内容
法国银行联合会(FBF)对欧洲银行管理局(CEBS)关于大额敞口(Large Exposures)市场实践的问卷进行了回应。FBF强调,当前的大额敞口监管制度应作为最终的保障机制,以防止某些机构从事不当的贷款行为。同时,FBF认为该制度尚有改进空间,特别是在风险计量和报告方面。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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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定位
- FBF认为,大额敞口制度应保持其作为“最终保障机制”的性质,防止机构进行不适当的信贷行为。
- 更严格的限制可能会干扰银行对集中风险的管理,以及其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ICAAP)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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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与改进
- 当前监管制度不完全考虑交易对手的质量和交易期限,导致风险评估不够准确。
- FBF建议将大额敞口监管制度与《资本要求指令》(CRD)中的风险权重标准一致,以更真实地反映实际风险水平,并减轻报告负担。
- 该制度应基于统一的计量方法,与资本要求框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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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一致性
- FBF支持适用于所有银行的统一监管框架,无论其规模和复杂程度如何,也不论其采用何种资本要求方法。
- 法国银行希望确保各国在大额敞口计算方面的一致性,以消除可能的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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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阈值与产品适应性
- FBF认为当前法国的报告阈值为3亿欧元的净敞口,应考虑在采用CRD风险权重后进行调整。
- 新产品(如信用衍生品)也应被纳入考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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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风险管理
- 银行目前使用多种技术和工具来管理集中风险,认为将其纳入统一监管会增加复杂性和成本。
- 集中风险的管理应由银行自行决定,根据其特定的风险状况和经济预测进行调整,而非采用标准化方法。
- 银行应通过ICAAP向监管机构证明其管理方式的适当性。
关键信息
- 监管目标:大额敞口制度旨在作为最后防线,防止不当信贷行为,而非对银行日常风险管理进行过度干预。
- 制度改进建议:采用与CRD一致的风险权重标准,以提高风险计量的准确性,并减轻报告负担。
- 报告阈值:当前法国的报告阈值为3亿欧元,建议在CRD实施后进行审查。
- 新产品考虑:应考虑将信用衍生品等新产品纳入监管框架。
- 风险管理自主性: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集中风险管理策略,监管应侧重于监督和评估,而非统一规定。
总结
法国银行联合会(FBF)认为,大额敞口制度应作为监管的最终保障机制,而非日常风险管理工具。当前制度虽有不足,但可进行小幅改进,以提高风险计量的准确性和减轻报告负担。FBF建议采用与CRD一致的风险权重标准,并在CRD实施后对报告阈值进行审查。同时,FBF强调集中风险管理应由银行自行决定,以确保灵活性和适应性,避免过度标准化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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