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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关于大型风险暴露(Large Exposures)市场实践调查的问卷
核心内容
Febelfin(比利时金融行业四个贸易协会的联合会)对CEBS(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大型风险暴露(Large Exposures, LE)市场实践的问卷表示欢迎。尽管建议由各会员机构单独回答技术性问题,但Febelfin认为应就LE方案的未来方向进行整体性评论。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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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方案的更新需求:Febelfin认为当前的LE方案虽然在过去适用,但部分方面已过时,尤其在与新的内部评级法(IRB)框架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重新定义以符合CRD(资本要求指令)的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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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整合至Pillar II:Febelfin强烈支持将LE方案整合到Pillar II框架下的集中风险(concentration risk)管理中,而不是继续保留在Pillar I中。理由包括:
- LE方案应完全融入ICAAP(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过程;
- 避免因Pillar II的引入而增加Pillar I的复杂性;
- 有利于机构在统一框架下进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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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Pillar I与Pillar II的混合:Febelfin明确反对将Pillar II的集中风险管理元素添加到Pillar I的现有LE方案中,认为这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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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要求应保持一致:LE所需的资本应按照COREP表格中“资本充足性”的定义执行,确保在欧盟范围内统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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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权重需调整:LE方案中沿用的风险权重应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Pillar I下机构自行决定的风险加权资产(RWA)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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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限额应保持不变:Febelfin认为LE限额仍然合理,无需更改,但需根据新的风险权重方法进行重新计算,以保持等效的审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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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国家差异:新的LE方案应统一适用于所有欧洲机构,避免各国监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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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风险管理应由ICAAP处理:一致性测试和使用测试应继续保留在Pillar II的ICAAP过程中。
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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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层级:LE的测量应仅在集团合并层面上进行,以便考虑集团内部不同法律实体之间的抵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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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需满足以下条件:
- 集团内对LE的管理应统一;
- 需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 监管应基于集团合并层面;
- 资本应能在集团内部自由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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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Febelfin对CRD中提到的LE方案审查截止日期表示担忧,认为机构需要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并适应新规则。
结论
Febelfin主张对LE方案进行彻底改革,将其整合至Pillar II的集中风险管理体系中,而非继续沿用Pillar I的现有结构。他们强调统一性、一致性以及避免双重监管负担的重要性,并建议在实施过程中保持LE限额不变,同时根据新的风险权重方法进行调整。此外,他们呼吁欧盟范围内统一监管标准,以确保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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