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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丹麦银行协会对大型敞口监管实践的反馈总结
核心内容
丹麦银行协会(Danish Bankers Association)代表丹麦银行业向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提交了关于大型敞口(Large Exposures)监管实践的反馈。该反馈旨在为欧盟委员会即将进行的大型敞口规定审查提供参考,并强调当前监管框架与行业实践之间的脱节。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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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规定需审查
丹麦银行协会认为,当前的大型敞口规定需要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保其与银行业实际操作相匹配,并能够为银行和监管机构带来实际价值。 -
监管与实践脱节
当前的监管要求与银行内部对集中风险的测量和管理方式存在显著差距。银行内部的监测和管理通常基于自身的风险模型和内部流程,而监管框架中的上限和报告要求则较为僵化,未能充分反映实际操作。 -
报告要求应简化
丹麦银行协会主张,未来应取消单独的大型敞口报告要求,因为这些要求不仅繁琐,而且不符合行业实践。当前的报告机制主要是出于立法的需要,而非实际的风险管理目的。 -
引入更全面的监管方法
建议采用一种更加整体和系统的监管方法,该方法应与《资本要求指令》(CRD)的原则相一致,提供更精细和敏感的资本计算方式。 -
区分银行类型
丹麦银行协会建议根据银行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法。大型且采用内部评级法(IRB)的银行应与采用标准法的小型银行有所区别。 -
与CRD框架一致
对于采用IRB方法的银行,其对敞口和集中风险的监测与管理应与CRD框架中的相关要求相协调,包括风险管理和缓解技术等。这些活动应作为银行内部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的一部分,并接受基于与当地金融监管机构(FSA)对话的第二支柱(Pillar 2)监管。 -
简化监管程序
无论银行采用哪种方法,新的监管原则应具有行政简便性和相关性,确保敞口和集中风险的计算方式与资本要求的计算方式一致。同时,应尽可能减少监管负担和国家层面的裁量权。
关键信息
- 提交机构:丹麦银行协会
- 提交对象: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
- 提交日期:2006年6月16日
- 文件编号:414/01, 146060-v1
- 联系信息:
- 地址:Finansradets Hus, Amaliegade 7, DK-1256 Copenhagen K
- 电话:+45 3370 1000
- 传真:+45 3393 0260
- 邮箱:mail@finansraadet.dk
- 网站:www.finansraadet.dk
总结
丹麦银行协会认为,现行的大型敞口监管规定与银行业实际操作存在较大差距,建议进行全面审查,以引入更符合行业实践的监管方法。同时,建议取消单独的大型敞口报告要求,采用与《资本要求指令》相一致的更系统化和整体化的监管框架,以提高监管效率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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