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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关于大型敞口监管的咨询文件(CP14)评论
核心内容
欧洲合作银行协会(EACB)对CEBS关于大型敞口(Large Exposures, LE)监管制度的咨询文件(CP14)提出了评论意见。EACB认为,CEBS的分析体现了对大型敞口监管概念的开放态度,并强调了新制度应与《资本要求指令》(CRD)的其他概念相协调,避免额外程序的增加。
主要观点
1. 新监管制度的定位与适用性
- CEBS提出的大型敞口监管制度应被视为“后备机制”,适用于复杂银行,用于限制其对单一客户或相关客户的风险敞口。
- 对于非复杂银行,应考虑比例性原则,避免过度监管。
- 新制度应被视为一种基本指标方法,适用于管理单个客户风险。
- 需要明确新制度与“CEBS关于集中风险的技术管理指南”(尤其是Concentration 2)之间的关系,防止对非复杂银行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2. 报告要求与内部风险管理
- 报告要求应与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实践相一致,以减少不必要的报告负担。
- 当前的报告制度对一些银行来说与实际风险评估不匹配,应进行调整。
3. 对“未预见事件风险”的看法
- EACB认为,未预见事件风险与单一客户风险密切相关,不应单独对待。
- 非复杂银行难以区分未预见事件风险与其他单一客户风险,因此不应要求其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
4. 国际比较与竞争中立
- 当前的大型敞口监管制度尚未在国际上广泛适用,可能对欧盟银行造成一定的竞争劣势。
- 建议CEBS进一步研究国际差异,以确保全球竞争中立。
5. 风险敏感性与信用质量
- EACB认为,如果目标是覆盖未预见事件风险,那么提高风险敏感性并不合理。
- 建议对某些特定对手方(如其他受监管实体或主权)的敞口给予较低权重。
- 对于有抵押的敞口,建议仅考虑净敞口,而非全额敞口。
6. 800%总敞口限制
- EACB认为800%的总敞口限制对复杂机构是充分的,也适用于非复杂机构作为基本指标。
- 减少该限制可能影响市场稳定性和欧盟银行的竞争力。
7. 风险管理能力的验证
- 建议采用基于CRD的监管资本计算方法,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进行敞口评估。
- 银行应有机会证明其系统具备足够的证据来满足监管要求。
8. 资产负债表外项目与敞口计算
- 建议使用与CRD一致的敞口计算方法,避免额外的程序。
- 支持使用符合偿付能力要求的EADs进行报告,包括“市价+附加”公式。
- 对于使用内部模型方法(EPE)的银行,应明确时间范围和统计方法,建议采用一年期时间范围。
9. 转换因子的统一与灵活性
- 支持转换因子的统一,但应避免过度监管。
- 建议保留成员国在低风险和中等风险项目上的现有转换因子(CCFs),因其已被证明有效。
10. 对结构性金融交易的敞口处理
- 对于流动性设施,建议采用20%的风险权重,因其主要风险为流动性风险。
- 对于nth to default产品,建议使用100%的转换因子,以反映其风险特征。
- EACB认为,对结构性金融交易采用“穿透式”方法并不现实,且可能夸大风险,建议采取灵活、开放的处理方式。
关键信息
- 大型敞口监管制度应作为后备机制,适用于复杂银行,而非复杂银行应考虑比例性。
- 未预见事件风险应与单一客户风险统一管理,不应单独设定规则。
- 报告要求应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实践相匹配,避免不合理的负担。
- 国际竞争中立是重要考量,建议进一步研究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差异。
- 转换因子的统一是积极方向,但应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 结构性金融交易的敞口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决定,避免一刀切的方法。
结论
EACB支持CEBS在大型敞口监管方面的开放和灵活方法,认为新制度应与CRD的其他概念保持一致,避免额外程序。同时,强调应考虑非复杂银行的实际能力和比例性原则,确保监管不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对于结构性金融交易和nth to default产品,建议采用基于风险和实际操作的差异化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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