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Annex-8-28Annex-XXI-Counterbalancing-capacity-instructions29_3页_104kb
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关于C 71.00模板的反向对冲能力集中度填报说明
核心内容
本文档提供了关于填报《反向对冲能力集中度模板》(C 71.00)的详细指导,该模板用于收集报告机构在反向对冲能力方面,由前十大资产发行人或未提取承诺流动性线(Liquidity Line)所构成的集中度信息。文档内容主要围绕如何正确识别和分类这些发行人或对手方,并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填报。
主要填报要求
- 填报对象:报告机构需根据模板C 71.00,收集其前十大未抵押资产发行人或未提取承诺流动性线的对手方信息。
- 重复填报处理:若一个发行人或对手方属于多个产品类型、货币或信用质量等级,则应以其在反向对冲能力集中度中占比最大的类别进行填报。
- 反向对冲能力定义:C 71.00中的反向对冲能力应与C 66.01中的定义一致,但需注意所报告的资产必须是未抵押的,可随时转换为现金。
- 货币集中度计算:在计算重大货币的集中度时,应考虑所有货币的集中度数据。
- 关联客户组处理:若发行人或对手方属于多个关联客户组,则仅在集中度最高的组中报告一次。
- 中央银行豁免:除第120行外,所有涉及中央银行作为发行人或对手方的反向对冲能力集中度均不得在本模板中报告。若机构在中央银行预置了资产用于标准流动性操作,且这些资产属于未抵押反向对冲能力的前十大发行人或对手方,应报告原始发行人和产品类型。
关键信息填报字段说明
| 列号 | 字段名称 | 填报说明 |
|---|---|---|
| 010 | 发行人名称 | 按降序排列前十大未抵押资产发行人或未提取承诺流动性线的对手方名称。若发行人或对手方属于关联客户组,应作为一个整体报告。填写时应使用法律实体的全称,包括根据国家公司法的公司类型信息。 |
| 020 | 法人识别码(LEI) | 填写对应发行人或对手方的LEI代码。 |
| 030 | 发行人行业 | 根据FINREP经济行业分类,为每个发行人或对手方分配一个行业类别,包括:(i) 一般政府;(ii) 银行业机构;(iii) 其他金融公司;(iv) 非金融公司;(v) 家庭。关联客户组不填写行业。 |
| 040 | 发行人所在地 | 使用ISO 3166-1-alpha-2代码表示发行人或对手方所在国家,包括国际组织的伪ISO代码,依据Eurostat最新版《国际收支手册》。关联客户组不填写国家。 |
| 050 | 产品类型 | 根据所持有的资产类型或获得的流动性备用设施,填写对应的产品类型代码,包括:Srb(高级债券)、SubB(次级债券)、CP(商业票据)、CB(担保债券)、US(UCITS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CrCl(信用索赔)、Eq(股权)、Gold(实物黄金)、LiqL(未提取承诺流动性线)、OPT(其他产品类型)。 |
| 060 | 货币 | 填写与所持有资产或未提取流动性线对应的货币ISO代码(三位字母代码,符合ISO 4217标准)。若流动性线为多币种,应以集中度中占比最大的货币为准。根据《欧盟第575/2013号条例》第415(2)条,对重大货币单独报告时,应根据资金流动的预期货币进行填报。 |
| 070 | 信用质量等级 | 根据《欧盟第575/2013号条例》分配适当的信用质量等级,与在到期日阶梯中报告的项目一致。若无评级,则填写“非评级”等级。 |
| 080 | MtM价值/名义价值 | 填写资产的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或未提取流动性线的名义价值。 |
| 090 | CB可接受抵押价值 | 填写根据央行规则对特定资产的抵押价值。若资产货币属于《欧盟第2015/233号条例》中定义的“极窄央行接受货币”,则该字段留空。 |
总结
本模板旨在帮助金融机构识别和报告其在反向对冲能力方面的集中度风险,确保信息透明和合规。填报时需注意区分不同产品类型、货币和信用质量等级,处理关联客户组和中央银行特殊情况,并确保使用正确的分类和编码标准。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