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Annex-XXV-LCR-Instructions-on-outflows_36页_810kb
报告摘要
详细总结:流动性流出报告(附录XXV)
核心内容概述
本报告是根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EU)第XXX/2015号关于流动性覆盖率要求(LCR)的流动性流出汇总模板。该模板用于记录信用机构在接下来30天内的流动性流出,以确保其符合流动性监管要求。报告中包含多个项目,部分项目为备忘录项,用于辅助监管机构进行更全面的评估。
主要观点
- 报告范围:流动性流出应仅在模板中报告一次,除非适用第30条或其他备忘录项。
- 报告原则:所有项目应以正数形式报告,且需遵循法律规定的分类和计算方法。
- 特定交易处理:某些交易如未结算的远期交易、衍生品相关的流出等需特别处理,可能涉及净额结算或使用特定的权重和减记。
- 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相关的流动性流出需根据抵押品类型和监管要求进行分类和计算。
- 货币匹配:在报告重要货币时,需确保交易的货币匹配,避免货币错配。
- 权重与减记:权重和减记用于计算流动性流出,需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关键信息
1. 流出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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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明:
- 模板中的灰色项目无需信用机构填写。
- 流动性流出应包括条例第22(2)条所列的类别。
- 流动性流出的计算方式为:将各类负债和表外承诺的余额乘以预期的减记率或抽提率。
- 备忘录项用于辅助监管机构评估流动性合规性,不影响流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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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类别说明:
- 第1.1.7.3项:报告在接下来30天内有支付协议的存款。
- 第1.1.1.1项:报告在30天内到期且有支付协议的存款。
- 第1.1.1.2项:报告需较高流出率的存款。
- 第1.1.1.3项:报告稳定存款,如受存款保障方案覆盖的存款。
- 第1.1.1.4项:报告受豁免条款覆盖的稳定存款。
- 第1.1.1.5项:报告在第三国的存款,其流出率根据当地法律设定。
- 第1.1.1.6项:报告其他零售存款。
- 第1.1.2项:报告运营存款,如用于清算、托管、现金管理等服务。
- 第1.1.2.1项:报告用于清算、托管、现金管理等服务的运营存款。
- 第1.1.2.1.1项:报告受存款保障方案(DGSS)覆盖的运营存款。
- 第1.1.2.1.2项:报告不受存款保障方案覆盖的运营存款。
- 第1.1.2.2项:报告用于获得现金清算和中央清算机构服务的存款。
- 第1.1.2.2.1项:报告用于获得现金清算和中央清算机构服务的存款(非液态)。
- 第1.1.2.2.2项:报告用于获得现金清算和中央清算机构服务的存款(液态)。
- 第1.1.2.3项:报告与非金融客户建立运营关系的存款。
- 第1.1.2.4项:报告用于获得现金清算和中央清算机构服务的存款(非液态)。
- 第1.1.3项:报告集团或机构保护方案内的存款。
- 第1.1.3.1项:报告在集团或机构保护方案内且被视为液态资产的存款。
- 第1.1.3.2项:报告在集团或机构保护方案内且未被视为液态资产的存款。
- 第1.1.3.3项:报告其他集团或机构保护方案内的存款。
- 第1.1.4项:报告与衍生品相关的流动性流出。
- 第1.1.4.5项:报告与衍生品相关的流动性流出。
- 第1.1.5项:报告集团或机构保护方案内的流动性流出。
- 第1.1.5.1.5项:报告在集团或机构保护方案内且享受优惠处理的流动性流出。
- 第1.1.5.1.6项:报告在集团或机构保护方案内且被视为液态资产的流动性流出。
- 第1.1.5.2.3项:报告支付给个人投资公司的流动性流出。
- 第1.1.5.2.4项:报告支付给特殊目的实体(SSPE)的流动性流出。
- 第1.1.5.2.6项:报告在集团或机构保护方案内且享受优惠处理的流动性流出。
- 第1.1.5.2.7项:报告在集团或机构保护方案内且被视为液态资产的流动性流出。
- 第1.1.6项:报告其他表外和或有融资义务。
- 第1.1.6.1项:报告其他表外和或有融资义务。
- 第1.1.6.2项:报告批发客户未提取的贷款和融资。
- 第1.1.6.3项:报告已协议但未提取的抵押贷款。
- 第1.1.6.4项:报告信用卡相关的流动性流出。
- 第1.1.6.5项:报告透支相关的流动性流出。
- 第1.1.6.6项:报告计划中的贷款续期或扩展。
- 第1.1.6.7项:报告计划中的衍生品支付义务。
- 第1.1.6.8项:报告贸易融资相关的表外产品。
- 第1.1.6.9项:报告其他表外和或有融资义务。
2. 特定列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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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010:金额
- 报告各类负债和表外承诺的余额,依据条例第22至31条。
- 若获得监管机构批准,需扣除相关互惠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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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020:抵押品市场价值
- 报告抵押品的市场价值,计算方式为当前市场价值减去减记并扣除相关对冲交易的影响。
- 抵押品需为符合条例第II章的Level 1、2A或2B资产,否则报告为非液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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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030:根据第9条的抵押品价值
- 报告抵押品价值,计算方式为列020乘以相应的权重或减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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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050:适用权重
- 报告适用的权重,依据条例第22至31条。
- 若有不同权重,需报告加权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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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060:流出
- 报告流出,计算方式为列010乘以列050。
3. 特定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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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010:流出
- 报告依据条例第III章第2章的流动性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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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020:非担保交易/存款的流出
- 报告依据条例第21至31条的非担保交易/存款的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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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030:零售存款
- 报告零售存款,依据条例第24和25条。
- 包括零售市场中发行的债券和其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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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040:在30天内到期的存款
- 报告在30天内到期且有支付协议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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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050:需较高流出率的存款
- 报告需较高流出率的存款,依据条例第25条第2和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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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060:第1类零售存款
- 报告符合第25条第2款第(a)项或至少满足第(b)至(e)项中两项标准的零售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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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070:第2类零售存款
- 报告符合第25条第2款第(a)项且至少满足第(b)至(e)项中一项或多项标准的零售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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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080:稳定存款
- 报告受存款保障方案覆盖的存款,且符合第24条第2、3或5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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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090:受豁免条款覆盖的稳定存款
- 报告受第24条第4款豁免的稳定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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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100:在第三国的存款(较高流出率)
- 报告在第三国的存款,其流出率依据当地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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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110:其他零售存款
- 报告未被前几项涵盖的其他零售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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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120:运营存款
- 报告用于运营服务的存款,如清算、托管、现金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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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130:用于运营服务的存款
- 报告用于获得清算、托管、现金管理等服务的运营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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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140:受存款保障方案覆盖的运营存款
- 报告受存款保障方案覆盖的运营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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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150:不受存款保障方案覆盖的运营存款
- 报告不受存款保障方案覆盖的运营存款。
结论
该模板详细规定了信用机构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LCR)时需报告的流动性流出项目及其分类方法。信用机构需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和监管要求,对各类负债和表外承诺进行分类,并应用相应的权重和减记率。此外,需特别注意货币匹配、净额结算、抵押品处理及特定交易的报告要求,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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