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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三类股东,敢问路在何方?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围绕“三类股东”在IPO审核中的限制问题展开,分析其定义、在新三板市场的地位、IPO审核中的挑战及解决路径。文章通过多个案例,揭示三类股东在企业股权结构中的角色,以及监管层对其合规性的关注。最后提出对投资者与企业的建议,并展望未来可能的解决方向。
什么是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非公开募集的金融产品。它们不具备独立法律主体地位,无法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在股权核查中存在难度。
契约型私募基金
- 定义:以合同形式设立,无法律实体,由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及其他参与主体按约定行使权利与义务。
- 法律依据:
- 《信托法》(2001年)
-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年)
- 发行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 监督机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
资产管理计划
- 定义: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为特定客户进行资产管理。
- 法律依据: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
- 监督机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
信托计划
- 定义: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受益人利益进行投资。
- 法律依据:
- 《信托法》(2001年)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 发行机构:信托公司
- 监督机构:银监会
IPO为何限制三类股东
IPO审核强调股权清晰与稳定,而三类股东因以下原因受到限制:
- 信托关系:可能形成委托持股,影响股权归属判断。
- 以契约为载体:出资人变更受合同条款约束,存在股权变动风险。
- 无独立法律主体:难以进行工商登记,监管核查难度大。
- 合规与披露:监管层对关联关系、利益输送、资金池等问题严格审查。
三类股东为何成为新三板之困
三类股东在新三板市场中广泛存在,尤其在定增中扮演重要角色。其间接持股方式及较低持股比例虽未直接导致IPO失败,但其结构复杂性引发监管关注,导致部分企业面临清理风险。
案例分析
| 企业名称 | 保荐人 | 过会时间 | 三类股东类型 | 持股比例 | 投资结构特点 |
|---|---|---|---|---|---|
| 常熟汽饰 | 中金公司 | 2016年11月9日 | 公募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 | 0.001 | 两层间接持股,82人自然人出资 |
| 海辰药业 | 华泰联合 | 2016年12月2日 | 公募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 | 2.31% | 两层间接持股,4人自然人出资 |
| 碳元科技 | 中信证券 | 2017年1月23日 | 公募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 | 0.003 | 两层间接持股,82人自然人出资 |
| 长川科技 | 长江证券 | 2017年3月27日 | 契约型私募基金 | 2.82% | 三层间接持股,16人自然人出资 |
共同点
- 多为公募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
- 间接持股,比例较低;
- 合法合规、权属清晰,未涉及利益输送、关联关系等违规行为。
解决路径与建议
可能的解决路径
- 路径一:明确禁止三类股东持有拟IPO公司股权;
- 路径二:有条件允许三类股东企业IPO,细化审核标准;
- 路径三:纳入转板方案,为三类股东企业开通绿色通道。
关于路径二的猜想
- 三类股东需履行备案和审批程序;
- 合并持股比例需低于一定门槛;
- 需穿透至自然人或国资委;
- 审查过程中产品需持续存续,份额不可转让或赎回;
- 严禁关联关系、委托持股、利益输送、资金池、股东不适格、突击入股等行为。
对投资者的建议
- 避免政策不确定性:暂时回避三类股东企业;
- 合规运作:确保三类股东按要求备案,规范投资结构;
- 投资策略:
- 投资单个企业股份占比不超过3%,若兼顾减持新规则不超过5%;
- 采用有限合伙制,若采用契约制则出资人不宜过多;
-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避免权属纠纷;
- 约定产品在IPO期间自动存续,不可转让或赎回。
对企业的建议
- 规避政策风险:优先清理三类股东;
- 清理优先级:
- 信托产品 > 契约型基金 > 资管计划;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持股比例高 > 比例低;
- 定向增发进入 > 二级市场进入;
- 核心要求:合法合规、如实披露。
信息披露与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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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信息披露:申万宏源研究隶属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可能持有或交易报告提及的投资标的。
- 法律声明:本报告基于公开信息撰写,不保证准确性或完整性;仅作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客户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结语
三类股东在新三板市场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在IPO审核中面临合规与披露难题。未来需在制度设计与市场衔接上寻求突破,以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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