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上交所-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_4页_206kb
报告摘要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总结
一、核心内容概述
本报告由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布,旨在总结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中的履职情况。报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大华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确认其在审计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保障了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 成立时间与性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9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 合伙人与注册会计师: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人数为27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471人,其中签署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有1141人。
- 2022年度业务收入:总收入332,731.8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 审计客户情况: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488家,其中同行业上市公司2家,年报审计收费总额为61,034.29万元。
三、审计程序与履职情况
(一)审计计划监督
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1月5日召开会议,与独立董事共同与大华事务所沟通2023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 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
- 审计重点,包括贸易收入确认、关联方识别、合同管理、现场管理等;
- 要求事务所加强审计力量投入,提高审计质量;
- 建议关注贸易资金的筹措与使用、应收预付款项的合理性、贸易业务毛利率及现金流列报等。
(二)审计过程监督
2024年4月11日,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共同召开年报见面会,听取大华事务所关于审计过程、初步结论及关键审计事项的汇报,强调在监管趋严、公司被证监会立案的背景下,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尤为重要。
(三)审计报告意见
2024年4月24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大华事务所关于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汇报,确认其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职,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对大华事务所的评价
(一)独立性评价
大华事务所保持了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其员工未在公司任职,也未获取除法定审计费用外的其他经济利益,与公司无直接或间接投资关系或密切经营关系,符合独立性要求。
(二)专业能力评价
审计小组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任务。
(三)审计程序评价
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事务所在审计前进行了充分沟通,确保审计程序合理、恰当,有效评估了公司财务报表风险,对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和估计行为进行了客观评价。
五、总体评价
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事务所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有效保障了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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