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Joint-ESMA-and-EBA-Guidelines-on-the-assessment-of-suitability-of-members-of-the-management-body-and-key-function-holders-28EBA-GL-2017-1229_138页_1mb
报告摘要
总结:EBA/GL/2017/12 指导方针
核心内容
EBA/GL/2017/12 是由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ESMA)和欧洲银行管理局(EBA)联合发布的指导方针,旨在规范欧盟范围内金融机构管理机构成员及关键职能人员的适任性评估。该指导方针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信用机构和投资公司,不偏袒或倡导特定的治理结构。
主要观点
- 法律依据:该指导方针依据《2013/36/EU号指令》第91(12)条和《2014/65/EU号指令》第9(1)条,目的是弥补金融危机会暴露的治理缺陷,确保机构稳健、审慎管理。
- 适任性评估范围:所有金融机构需评估其管理机构成员的适任性,包括首席执行官(CEO)等。对于受《2013/36/EU号指令》监管的机构,还需评估关键职能人员的适任性,如首席财务官(CFO)和内部控制负责人。
- 适任性要素:
- 足够的时间投入
- 适当的个人和集体知识、技能与经验
- 良好的声誉、诚实与正直
- 独立判断与独立成员
- 比例性原则:适用于所有治理结构,包括单一董事会、双重董事会或其他结构,不干涉国家公司法的一般职责分配。
- 持续监控与再评估:机构需持续监控成员和关键职能人员的适任性,并在必要时进行再评估。
- 培训与资源:机构应为管理机构成员提供充足的培训资源和人力资源,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知识。
- 多样性要求:管理机构成员的多样性应被考虑,以避免“群体思维”现象,提升决策质量。特别强调性别平衡的重要性。
- 独立成员的作用:独立成员在监督职能中应确保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充分考虑,防止潜在利益冲突。
关键信息
- 适用范围:涵盖所有欧盟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在第三国设立的机构。
- 时间投入标准:设定评估框架以衡量成员的时间投入,并明确董事职位的计算方式。
- 培训政策:机构需制定培训政策,确保新成员熟悉机构结构、业务与风险策略,同时提供持续培训以更新知识。
- 多样性政策:鼓励在招聘和评估过程中考虑多样性,包括教育背景、专业经验、年龄、性别和地域来源。
- 监管协调:监管机构需确保适任性评估的统一和有效执行,并在必要时与机构合作。
- 法律效力:现有EBA指导方针(EBA/GL/2012/06)将在2018年6月30日被废止,新的联合指导方针将生效。
附录与配套文件
- 附录I:提供评估管理机构集体能力的矩阵模板。
- 附录II:列出所需技能清单。
- 附录III:规定初始任命的文件要求。
- 配套文件:包括成本效益分析、公众咨询反馈、银行业利益相关方小组(BSG)和证券与市场利益相关方小组(SMSG)的意见。
后续步骤
- 联合指导方针于2018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 2012年11月22日发布的EBA指导方针将同时废止。
- 同日,EBA关于内部治理的指导方针也将生效。
结论
EBA/GL/2017/12 指导方针为欧盟金融机构的治理和适任性评估提供了统一的框架,强调了管理机构成员和关键职能人员在知识、技能、经验、独立性、时间投入和多样性方面的标准。其目的是确保稳健治理、有效监督和市场完整性,同时为监管机构和机构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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