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GL-2015-18-Guidelines-on-product-oversight-and-governance_15页_277kb
报告摘要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关于零售银行产品监督与治理安排的指南总结
核心内容
EBA/GL/2015/18 是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根据《2010/1093/EU 法规》第16条发布的指南,旨在规范零售银行产品的监督与治理安排。该指南适用于制造商和分销商,强调在产品设计、市场投放及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消费者利益、避免消费者损害并减少利益冲突。
主要观点
- 合规与报告义务:EBA指南是欧盟系统内适当的监管实践,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应努力遵守。监管机构需在2016年5月23日前向EBA报告其是否遵守或计划遵守这些指南,若未报告则视为不合规。
- 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信用机构、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及债权机构等,涉及信用协议、存款、支付账户、支付服务、支付工具、电子货币等产品类型。
- 监管对象:指南针对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尤其是与《抵押贷款信用指令》(MCD)相关的机构,也适用于其他可能涉及的实体,如非消费者信用中介。
- 目标市场:制造商需明确产品目标市场,并确保产品符合该市场的需求和风险特征。
- 产品测试与监控:产品在上市前需进行测试,评估其对消费者的影响。产品上市后需持续监控,确保其符合消费者利益。
- 补救措施:制造商需在发现问题后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消费者损害再次发生,并通知分销商相关变更。
- 分销渠道管理:制造商需选择适合目标市场的分销渠道,并确保分销商正确传达产品信息和风险。
- 分销商责任:分销商需了解产品目标市场,并确保只在合理基础上向非目标市场消费者销售产品。同时需协助制造商进行产品监控。
- 外包合规:若产品制造或分销涉及外包,制造商和分销商应确保符合CEBS关于外包的指南,特别是要求高级管理层对外包风险承担最终责任。
关键信息
定义
- 制造商:设计、开发、组合或显著改变产品以面向消费者的实体。
- 目标市场:制造商定义的特定消费者群体。
- 分销商:向消费者提供或销售产品的实体,包括制造商的非设计部门。
- 消费者:非商业目的的自然人。
- 产品:包括信用协议、存款、支付账户、支付服务、支付工具、旅行支票、电子货币等。
- 管理机构:负责设定机构战略、监督管理决策的组织或个人。
- 高级管理层:负责日常运营并对其负责的自然人。
实施日期
- 该指南自 2017年1月3日 起生效。
治理要求
- 制造商和分销商均需建立、实施、审查和记录其产品监督与治理安排。
- 安排需与机构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框架相结合。
- 治理安排应与机构规模及角色相适应,并定期更新。
产品监督流程
- 制造商需在产品设计、投放及变更时进行测试,以评估其对消费者的影响。
- 产品上市后需持续监控,确保符合目标市场的需求和风险特征。
- 若发现问题,制造商需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分销商。
分销商责任
- 分销商需向消费者披露产品的主要特征、风险和总费用。
- 仅在合理情况下向非目标市场消费者销售产品。
- 收集产品市场表现数据,协助制造商进行产品监控。
合规与透明度
- 所有治理和监督活动需充分记录,以备审计和监管审查。
- 分销商需提供充足、清晰、准确的产品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做出知情决策。
附件与参考
- 指南引用了《EBA关于内部治理的指南》(GL 44)及其他相关法规,如《资本要求指令IV》(CRD IV)、《支付服务指令》(PSD)、《电子货币指令》(EMD)和《存款保障方案指令》(DGSD)。
- 附件1(5)列出了其他支付手段,如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总结
EBA/GL/2015/18 强调了零售银行产品在设计、投放和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必须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确保产品适合目标市场,避免消费者损害,并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治理机制实现这一目标。制造商和分销商均需承担相应责任,确保信息透明、流程合规,并在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指南的实施为欧盟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框架,以提升产品治理水平和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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