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ebs13_Feedback-document_3页_94kb
报告摘要
总结:CEBS 对 ECAI 认可指南的反馈文件
引言
- 背景
CEBS 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提交了其 2006 年 1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外部信用机构(ECAI)认可的指南》的修订版,以征求公众意见。
2. 征求意见期结束
公众意见征求期于 2010 年 4 月 9 日结束,共收到三份回复,其中两份已发布在 CEBS 官方网站上。
3. 总结目的
本文总结了公众意见征求过程中提出的关键意见及 CEBS 的回应。
一般性评论
- 支持意见
一份回复支持 CEBS 为实现统一和促进公平竞争所采取的措施,并对 CEBS 的建议表示满意。 - 其他意见
另两份回复支持 CEBS 的审查工作,但提出了具体意见,后续部分将详细讨论。
具体意见与 CEBS 回应
意见 1:关于“市场可信度与接受度”标准的修订
- 意见内容
一位受访者对“市场可信度与接受度”标准中的“至少五年在每个市场细分领域的经验”要求提出异议,认为应优先考虑“评级质量、一致性和稳健性”的定性标准,而非经验年限。该受访者认为,这一要求可能构成新进入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尤其在合并或分拆后的新 CRA 可能显示更长的运营历史,但实际独立运营时间较短。 - CEBS 回应
CEBS 认为,经验要求有助于确保 CRA 在特定市场细分领域具备足够的能力,从而为监管机构提供信心。该要求也能够提高数据质量和数量,使市场参与者更有效地评估 CRA 的可信度。在某些情况下,若 CRA 能提供足够广泛的数据基础,即使经验不足五年,也可视为符合条件。
意见 2:关于非注册 CRA 成为 ECAI 的可能性
- 意见内容
另一位受访者认为,非出口信贷机构或中央银行的公司应有可能在不成为注册 CRA 的情况下被认可为 ECAI。此外,该受访者指出,CRA 注册的操作要求与非请求性评级的市场实践不一致。 - CEBS 回应
CEBS 已就该问题与欧洲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在 CP43 中提出了建议,主张 ECAI 应先注册为 CRA,除非是中央银行。该建议将导致仅提供信用评分的实体无法获得 ECAI 认可。
CEBS 同时指出,已注册的 CRA 可能同时提供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但在这种情况下,仅允许使用符合 CRA 法规的信用评级用于监管目的。
意见 3:关于同一市场细分下的不同业务形式
- 意见内容
该受访者认为,ECAI 应允许同时提供请求性与非请求性评级,但需针对同一市场细分(如“商业实体”)的不同业务形式(如银行与企业)进行区分,以避免对同一实体的评级分类产生歧义。 - CEBS 回应
CEBS 引用《2006/48/EC 指令》第 83(2) 条,指出信用机构应使用请求性信用评估,但经监管机构批准,也可使用非请求性评估。因此,是否允许使用非请求性评估取决于监管机构的授权。
核心内容与关键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目的 | 修订 ECAI 认可指南,以提高市场统一性和公平性 |
| 征求意见结果 | 共收到三份回复,其中两份已公开 |
| 主要支持意见 | 对 CEBS 的审查和统一方向表示支持 |
| 主要争议点 | 评级经验年限要求、非注册 CRA 的 ECAI 认可资格、请求性与非请求性评级的适用性 |
| CEBS 响应 | 强调经验要求的重要性,主张 ECAI 应为注册 CRA,除非是中央银行,并明确请求性与非请求性评级的使用权限由监管机构决定 |
总结
CEBS 的反馈文件汇总了公众对 ECAI 认可指南修订的反馈,并提出了相应的回应。核心内容包括:对评级经验年限要求的保留,强调其在提升评级质量和监管信心方面的作用;对非注册 CRA 成为 ECAI 的可能性持谨慎态度,主张其应先注册为 CRA;以及对请求性与非请求性评级的适用性提出明确立场,指出其使用需经监管机构批准。整体来看,CEBS 倾向于维持严格的监管标准,以确保 ECAI 的评级活动具备足够的市场认可度和可靠性。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