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并购重组制度解读-55页_1mb
报告摘要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制度总结
一、收购制度概述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制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不设行政许可,强化自律监管。制度重点包括:
- 权益披露规则: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10%或变动5%时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控制权变动规则: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持股超过10%时需披露收购报告书。
- 要约收购规则: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需满足预收比例不低于5%、要约价格不低于6个月最高价等要求。
- 财务顾问制度:收购人原则上应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例外情况包括行政划转、继承、司法裁定等。
- 被收购公司要求:董事会需对收购人进行调查,董事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辞职。
- 限售要求:收购人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不受限售限制。
二、权益披露规则要点
触发条件
- 持股比例达到10%
- 持股比例变动5%(即达到5%的整数倍)
披露要求
- 在事实发生后2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买卖该公司股票
特殊情况
- 通过行政划转、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触发权益变动的,仍需履行披露义务
- 发行新股或减资达到披露比例的,无需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持股比例计算
- 间接持股需合并计算
- 一致行动人持股需合并计算
三、控制权变动规则要点
适用条件
- 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持股超过10%
- 通过协议、投资关系等方式成为或拟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基本披露要求
- 自事实发生后2日内披露收购报告书,附财务顾问意见和律师意见
- 若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应在报告书中说明并持续披露进展
过渡期要求
- 协议收购过渡期为签订协议至股份过户期间
- 收购人不得提议改选董事会(最多1/3董事为收购人)
- 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限售要求
- 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不受限售限制
四、要约收购规则要点
类型及基本要求
- 全面要约:收购全部股份
- 部分要约:按比例收购预受股份
- 预收比例不得低于5%
- 要约价格不得低于6个月最高价
基本流程
- 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
- 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 申请批准或备案(如需)
- 完成重组
- 后续信息披露
履约保障
- 至少一项履约保障措施,如保证金、证券锁定、保函或财务顾问承诺
竞争要约
- 竞争要约需在初始要约届满前15日披露
- 初始要约期限不足15日的,需延长至不少于15日
预受股东
- 预受股东需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手续
- 要约期满前2日内不得撤回接受
要约期满后处理
- 部分要约: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股份
- 全面要约:收购全部预受股份
五、其他规定
- 一致行动人与持股计算: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财务顾问职责:必须聘请,且主办券商可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 保密要求:重组期间需采取保密措施,签署保密协议
- 交易进程备忘录:需详细记录重组进程,参与人员需签名确认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重组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 暂停转让要求:重组期间需暂停转让,最长不超过3个月,需报备知情人名单及自查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制度特点
- 放松管制,减少行政许可,强化自律管理
- 强调公司自治,简化流程,降低重组成本
-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判断标准
- 总资产标准:购买、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50%以上
- 净资产标准:购买、出售资产净额占公司净资产50%以上,且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30%以上
重组条件
- 资产定价公允
- 资产权属清晰,无法律障碍
- 有利于公司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
- 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重组流程
- 申请暂停转让:需知情人报备、首次董事会、首次信息披露
- 股转系统审查:审查重组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 股东大会:审议重组方案
- 申请核准或备案:如涉及发行股份,需向证监会申请
- 完成重组:实施完毕后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
- 持续督导:财务顾问需对重组实施情况出具持续督导意见
后续要求
- 披露重组预案后6个月内需完成审计等工作
- 若变更重组方案,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原则上限售6个月,特殊情形限售12个月
退市公司特殊规则
- 需为股东提供参与股东大会的便利方式
- 发行股份重组的,需在60日内披露实施进展,之后每30日一次
- 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依法申请重新上市
六、重要时间节点与文件要求
- 暂停转让申请:T-1日提交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T-4日提交普通停牌申请
- 首次披露:首次董事会后2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重组报告书等
- 后续披露:每30日一次,直至重组完成
- 持续督导:自重组实施之日起不少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需结合年报出具督导意见
七、总结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强调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与中介机构责任,明确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财务顾问的义务。制度涵盖权益变动、控制权变动、要约收购、重组流程及退市公司适用规则等多个方面,确保市场公平、透明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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