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Rec-2017-01-Recommendation-amending-EBA-Rec-2015-02_13页_274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REC/2017/01 关于保密制度等效性的建议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了一份关于第三国保密制度等效性的最终报告,旨在评估这些国家的保密制度是否符合欧盟相关法律要求,从而确保在金融监管合作中信息的保密性和一致性。该报告是对2015年发布的建议的修订,反映了EBA对更多监管机构的评估结果。
主要观点
- 法律依据:EBA依据《欧洲银行管理局条例》(EU)第1093/2010号第16条发布建议,旨在促进欧洲金融监管系统的有效运作。
- 目标:确保第三国的保密制度与欧盟法律中的保密要求(如《资本要求指令》第116(6)条和《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第54和58条)等效,从而允许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参与欧盟监管委员会。
- 持续评估:EBA表示,对第三国保密制度的评估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未来还会继续进行。
- 合规性要求:建议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在报告发布后两个月内通知EBA是否遵守或有意遵守建议,否则将被视为不合规。
关键信息
推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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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报告义务:
- 各国监管机构必须通知EBA是否遵守或有意遵守建议。
- 通知需通过EBA网站提供的表格提交至合规邮箱
compliance@eba.europa.eu,并注明参考编号EBA/REC/2017/01。 - 任何合规状态的变化也需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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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建议适用于根据《欧洲银行管理局条例》(EU)第4(2)条定义的各国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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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与生效日期:
- 建议自2017年1月1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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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
- 建议修订了EBA/REC/2015/01,新增了对澳大利亚、香港、日本和科索沃等国家监管机构的评估。
第三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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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 APRA:依据《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法》第56条及相关条款,确认其保密制度等效。
- RBA:依据《日本银行法》第S79A条及相关规定,确认其保密制度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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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HKMA:依据《香港银行条例》第120.1-4条及相关条款,确认其保密制度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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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BoJ:依据《日本银行法》第29条及《国家公务员法》第100(1)条,确认其保密制度等效。
- JFSA:依据《日本金融厅法》第100(1)条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确认其保密制度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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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
- 中央银行:依据《科索沃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74、23(4)条及相关内部规定,确认其保密制度等效。
附加信息
- EBA在报告中提供了各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具体条款,以支持其等效性评估。
- 建议中提到,各国监管机构应考虑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信息泄露的后果和相关责任。
附录
- 附录中列出了各国监管机构的法律依据及等效性评估结果。
- BSG(银行利益相关方小组)在建议草案咨询过程中未提出任何意见。
下一步行动
- 建议将被翻译成所有欧盟官方语言并发布在EBA网站上。
- 各国监管机构需在翻译发布后的两个月内提交其合规状态报告。
此报告强调了保密制度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重要性,并为各国监管机构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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