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Rec-2017-01-Recommendation-amending-EBA-Rec-2015-02_EN_9页_258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REC/2017/01 推荐意见(关于保密制度的等效性)
核心内容
EBA/REC/2017/01 是欧盟金融监管当局(EBA)根据《欧洲金融监管条例》(EU Regulation No 1093/2010)第16条发布的修订推荐意见,旨在更新对保密制度等效性的评估标准。该文件是对EBA/REC/2015/01的补充与修改,适用于欧盟体系内的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以确保其在处理保密信息时符合欧盟法律要求。
主要观点
- 合规义务:EBA/REC/2017/01 推荐意见要求成员国的监管机构(competent authorities)和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s)尽最大努力遵守这些推荐意见。
- 适用范围:推荐意见主要针对《欧洲金融监管条例》第4(2)条所定义的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
- 报告义务:监管机构须在2017年8月7日前向EBA报告其是否遵守或计划遵守这些推荐意见,否则将被视为不合规。报告需通过EBA网站提供的表格提交至 compliance@eba.europa.eu,参考号为 'EBA/REC/2017/01'。任何合规状态的变化也需及时报告。
- 发布与透明度:所有报告将被EBA在其官网上发布,以提高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关键信息
1. 推荐意见的实施日期
- 推荐意见自 2017年1月12日 起生效。
2. 修订内容
-
澳大利亚:
- APRA(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 原则1:《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法》第56(1)条
- 原则2:《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法》第56条
- 原则3:《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法》第56、10A(1)条
- 原则4:《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法》第56条及《APRA与第三方共享文件协议》第2条
- 其他信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法》第56(2)条
- 总体评估:等效
- RBA(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 原则1:《储备银行法》第S79A条
- 原则2:《储备银行法》第S79A、B条
- 原则3:《储备银行法》第S79条
- 原则4:《储备银行法》第S79、10A(1)条及《RBA保密指引》第7条
- 其他信息:《储备银行法》第S79A条
- 总体评估:等效
- APRA(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
香港:
- HKMA(香港金融管理局):
- 原则1:《香港银行条例》第120.1-4条
- 原则2:《香港银行条例》第120.1.a-c、120.2条及《官方机密条例》第2-5条
- 原则3:《香港银行条例》第120.1、7.1-2条
- 原则4:《香港银行条例》第120.5条
- 其他信息:《香港银行条例》第120.6条
- 总体评估:等效
- 其他相关机构:
- 包括最高法院判决、行政法规及内部指引等。
- HKMA(香港金融管理局):
-
日本:
- BoJ(日本银行):
- 原则1、2、3、4均基于《日本银行法》第1、29条及《国家公务员法》第100(1)条。
- 其他信息:《日本银行法》第63条
- 总体评估:等效
- JFSA(金融厅):
- 原则1、2、3、4基于《国家公务员法》第100(1)条及《金融厅信息安全管理政策》第3.1.1条。
- 其他信息:《存款保险法》第37条及《国际调查协助法》第190、197、223条。
- 总体评估:等效
- BoJ(日本银行):
-
科索沃:
- 科索沃中央银行:
- 原则1、2、3、4基于《科索沃中央银行法》第74、23(4)条及《银行、微型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第79(1)、80条。
- 其他信息:《科索沃刑法典》第203条
- 总体评估:等效
- 科索沃中央银行:
附注
- 该推荐意见强调了对保密信息的定义、专业保密要求、使用限制及进一步披露限制等方面的评估。
- 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条款均以原文引用,部分条款提供英文翻译。
- EBA通过此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对保密制度等效性的评估标准,确保欧盟金融体系内信息保护机制的一致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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