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Letter-from-Ms-Astola2C20DG-JUST-re-EBA-Opinion-on-proportionality2C20Ares282016291895826_5页_291kb
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欧洲银行管理局关于《2013/36/EU指令》中薪酬条款适用比例原则的意见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在2015年12月21日提交了一份意见,建议对《2013/36/EU指令》(CRD IV)中关于可变薪酬的条款进行立法修改,以排除某些小型、非复杂机构以及薪酬水平较低的员工,从而实现比例原则的适用。欧洲委员会随后邀请EBA提供进一步的补充说明,以评估其建议的可行性。
主要观点
- EBA建议:对小型、非复杂机构以及低可变薪酬员工适用比例原则,豁免其遵守CRD IV中关于可变薪酬的某些规定。
- 补充信息请求:委员会希望EBA提供有关当前豁免实践的数据,包括机构数量、市场占比、员工数量及豁免标准等。
- 适用范围:EBA需提供关于UCITS和AIF管理公司作为CRD监管集团子公司时,是否适用CRD薪酬规则的信息。
- 未来评估:委员会指出,这些初步数据不构成对任何未来更详细评估的限制。
关键信息
一、当前豁免实践(I)
EBA需按成员国提供以下信息:
- a) 每个成员国中,受益于豁免的机构数量(分别统计信用机构和CRR投资机构),与总机构数的比较。
- b) 豁免机构的市场占比(以资产负债表总额计算),与所有信用机构或CRR投资机构的比较。
- c) 每个成员国中,豁免员工数量(分别统计信用机构和投资机构),与总员工数的比较。
- d) 按员工个人可变薪酬水平(绝对值或占固定/总薪酬的百分比)受益于豁免的员工数量,与总员工数的比较。
二、UCITS和AIF管理公司的当前适用情况(II)
EBA需按成员国提供以下信息:
- e) 完全排除属于审慎合并范围内的UCITS和AIF管理公司的成员国。
- f) 未完全排除,但UCITS和AIF管理公司受益于豁免的成员国。
- g) 对于(f)中的成员国,需说明哪些薪酬条款可被豁免。
- h) 对于(f)中的成员国,需说明每个豁免条款所采用的标准。
三、EBA建议的豁免方案(III)
EBA需按成员国提供以下信息:
- i) 按机构规模(资产负债表总额)可受益于豁免的机构数量,与总机构数的比较。
- j) 按机构规模可受益于豁免的机构市场占比,与总机构市场占比的比较。
- k) 按员工薪酬水平可受益于豁免的员工数量,与总员工数的比较。
- l) 按员工薪酬水平,排除已纳入(i)和(j)范围的机构后,可受益于豁免的员工数量,与总员工数的比较。
附加说明
- 数据收集方式:EBA需提出至少三个资产负债表总额的阈值,以确定哪些机构可适用豁免。
- 时间要求:EBA需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供(I)和(II)部分的信息,而(III)部分的初步估计可能需更长时间。
- 数据范围:所有数据应基于代表性样本,覆盖足够多的市场机构,并体现不同规模和复杂度的机构情况。
结论
欧洲委员会希望EBA通过提供详细数据,支持其对比例原则在CRD IV薪酬条款中适用性的评估。这些数据将有助于委员会理解当前豁免实践和EBA建议的潜在影响,从而为可能的立法调整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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