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0-德勤-税务快讯_契税_城建税税法草案要点概览_5页_511kb
报告摘要
税务快讯总结:契税与城建税税法草案要点
核心内容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契税法草案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立法旨在将原有的契税和城建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同时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以实现平稳过渡。
契税法草案要点
征税范围
- 契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纳入征税范围,不再局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 原暂行条例中“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纳入征税范围的表述,草案中改为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习惯使经营权的转移”,反映了“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导向。
- “划转”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纳入征税范围,但未对“划转”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引发实务操作中的理解争议。
税率
- 契税税率仍维持在 3% - 5% 的范围内,但具体税率不再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改为由省级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草案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行为设定差别化税率。
税收减免
- 新增规定: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免征契税。
- 草案授权国务院规定其他免征或减征契税的情形,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纳税期限
- 契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期限统一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简化了申报流程,便于纳税人操作。
信息共享机制
- 明确税务机关需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机制,以加强契税征管体系的协同性和效率。
城建税法草案要点
计税依据
- 草案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出口交易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和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城建税的两项规则,仅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计税依据办法。
- 保留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税额可扣除的规定,有利于政策的落实。
税率
- 保留了原暂行条例中的 1%、5%、7% 三档税率,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取消 1% 税率的设定,以维持现行税负水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明确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减少实务操作中的理解分歧,提高税法适用的确定性。
税收减免
- 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体现税收立法的灵活性与统一性。
总体评价
主要观点
- 立法意图:契税和城建税的立法旨在实现税收法定原则,同时保持现行税制稳定,减少对纳税人和征管实践的冲击。
- 政策调整:草案对部分征管条款进行了调整,如契税申报期限、城建税计税依据等,但总体上以“平移”现行政策为主。
- 征管优化:通过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和统一纳税期限,草案有助于提升征管效率和税务合规性。
关键信息
- 契税:征税范围扩大,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税率由省级政府确定并备案,新增非营利机构免征条款。
- 城建税:计税依据调整,税率维持三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保持一致,税收减免授权国务院制定。
- 公众参与: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26日,体现立法的透明性和公众参与性。
建议与关注点
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 契税申报期限的变化及其对实际操作的影响;
-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调整及未来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出台;
- 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的差别化税率政策;
- 新增税收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德勤等专业机构将持续关注相关立法进展及实施情况,为纳税人提供专业支持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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