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JC_RTS_2013_01_Draft_RTS_on_consistent_application_of_Article_6_2_FICOD_28229_62页_1mb
报告摘要
总结:JC FINAL draft Regulatory Technical Standards (RTS) on the consistent application of the calculation methods under Article 6(2) of the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Directive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欧洲金融监管机构(EBA、EIOPA、ESMA)通过联合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金融集团资本充足性计算方法一致应用的监管技术标准(RTS)》草案,旨在确保在金融集团框架下,资本充足性计算方法的统一应用。该草案基于《金融集团指令》(FICOD)和《资本要求条例》(CRR)的相关规定,为银行、投资机构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集团内的资本充足性计算提供明确的指导。
主要观点
- 统一资本计算方法:草案提出了三种资本充足性计算方法(方法1、方法2、方法3),并确保其在金融集团内的统一应用。
- 消除多重资本杠杆:金融集团内部通过交易产生的自有资金不应计入资本充足性计算,以防止资本重复计算。
- 自有资金的可转移性:只有在无法律或实际障碍的情况下,自有资金才能在集团内转移并用于弥补损失。
- 风险覆盖的明确性:自有资金应仅用于覆盖其所属行业的风险,不得用于其他行业。
- 监管一致性:各监管机构需对方法3的使用保持一致,以确保监管的公平性。
- 过渡性安排:草案考虑了行业过渡性及祖父条款,以确保现有制度与新标准的平稳衔接。
关键信息
方法1:会计合并法
- 基于集团合并报表计算自有资金。
- 适用于保险和再保险机构,方法1在《保险指令》(Solvency II)和《金融集团指令》中被视为等效。
- 需排除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自有资金项目,以避免重复计算。
- 对于银行或投资主导的金融集团,需根据《资本要求条例》(CRR)进行调整。
方法2:扣除与汇总法
- 基于集团内单个实体的账目进行计算。
- 需扣除集团内部对其他实体的投资,以确保资本充足性计算的准确性。
- 自有资金应仅用于覆盖其所属行业的风险。
- 包含一个附录详细说明该方法的计算流程。
方法3:方法1与方法2的组合
- 仅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例如无法单独应用方法1或方法2。
- 适用于集团内部分实体,且需符合监管机构的许可。
- 为确保公平性,方法3的使用需在时间上保持一致。
技术原则
- 消除多重杠杆:集团内部产生的自有资金不得用于资本充足性计算。
- 自有资金的可转移性:只有在可转移的情况下,自有资金才可用于集团整体资本计算。
- 行业专属资本要求:自有资金应仅用于覆盖其所属行业的风险,不得用于其他行业。
- 资本缺口的覆盖:若集团出现资本缺口,应使用同时符合银行和保险行业规则的自有资金项目进行弥补。
监管背景与目的
- 草案依据《金融集团指令》(FICOD)和《资本要求条例》(CRR)制定。
- 目的是确保金融集团资本充足性计算方法的一致性,以准确反映集团的资本状况和风险吸收能力。
- 各监管机构(EBA、EIOPA、ESMA)通过公开咨询和利益相关者意见形成草案。
适用范围与生效时间
- 该法规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 适用于银行、投资机构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 生效时间:法规发布后第20天起生效,部分条款(如第5、6(2)、8、9(1)、14(6)和14(10))将根据《保险指令》第309(1)条的适用日期生效。
附录:方法2的计算方法
- 详细说明了方法2的具体计算流程,包括对投资的扣除和自有资金的汇总。
- 附录提供了关于如何计算集团的“名义资本要求”和“名义自有资金”的具体指导。
结构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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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I:适用范围与定义
- 明确了法规的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如“保险主导型金融集团”和“银行或投资主导型金融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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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II:技术原则
- 包括消除多重杠杆、自有资金的可转移性、行业专属资本要求和资本缺口的覆盖等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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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III:技术计算方法
- 包括方法1、方法2和方法3的具体计算标准和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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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IV:最终条款
- 明确了法规的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
总体目标
确保金融集团资本充足性计算方法的一致性,防止资本重复计算,提高资本吸收能力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同时保障监管的公平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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