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JC-CP-2014-04-Joint-Consultation-Paper-draft-RTS-art-21a-1a-FICOD_31页_735kb
报告摘要
详细总结:关于金融集团风险集中与集团内交易的监管技术标准联合咨询文件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件是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欧洲保险与养老金管理局(EIOPA)和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联合发布的监管技术标准草案(RTS),旨在确保《金融集团指令》(FICOD)中关于风险集中与集团内交易的规定得到一致和协调的应用。该草案是根据FICOD第21a(1a)条和ESA法规(第1093/2010、1094/2010、1095/2010号法规)制定的,最终需由欧洲委员会通过后正式生效。
主要观点
1. 监管目标
- 确保一致应用:FICOD第2、7、8条及附件II的规定应被一致理解和执行。
- 提高协调性:协调不同监管机构对风险集中和集团内交易的识别方法、报告内容及阈值设定。
- 促进风险治理:强化金融集团的风险管理机制,以识别和管理跨机构的风险集中与集团内交易。
2. 风险集中(Article 2)
- 定义:风险集中指对非集团成员的对手方的风险敞口,包括直接和间接敞口、资产负债表内外项目、集团内不同金融部门的交易,以及可能引发传染效应或规避部门规则的风险。
- 报告要求:
- 需按风险类型描述风险集中情况。
- 按对手方、地理区域、经济行业、货币等分类披露。
- 披露每种风险集中在特定报告期末的总金额(按适用部门规则评估)。
- 披露风险缓释措施及风险加权因素后的金额(如适用)。
- 说明如何管理集团层面的利益冲突和传染风险。
- 协调内容:
- 监管协调机构需就报告格式、内容、语言、频率、收件人、提交日期及沟通渠道达成一致。
3. 集团内交易(Article 3)
- 定义:包括投资、互公司余额、担保、衍生品交易、资产/负债买卖、集团内费用、风险转移交易、保险与再保险操作等。
- 报告要求:
- 披露交易日期、金额、相关实体名称及识别号(包括LEI)。
- 按交易类型简要描述。
- 披露特定金融集团在特定报告期内的总交易量。
- 说明如何管理集团层面的利益冲突和传染风险。
- 协调内容:
- 监管协调机构需就报告格式、内容、语言、频率、收件人、提交日期及沟通渠道达成一致。
4. 监管措施(Article 4)
- 监管要求:
- 集团内交易应以“公平交易”方式进行,或对未公平交易的交易进行披露。
- 某些交易需经董事会、独立董事或外部专家批准。
- 要求监管实体或混合金融控股公司更频繁地报告风险集中和集团内交易。
- 设定适当的阈值以识别和报告重要风险集中与交易。
- 要求额外报告。
- 强化风险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
- 要求制定恢复合规的计划并设定实施期限。
5. 实施与生效
- 生效时间:本法规将在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 适用范围:在所有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性。
- 提交期限:各利益相关方需在2014年10月24日前提交反馈意见,逾期或非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的反馈可能不会被处理。
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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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动机:
- FICOD是首个跨部门的审慎监管立法,但其实施过程中成员国存在较大裁量权,导致监管一致性不足。
- 随着时间推移,银行与保险领域的监管框架更加细化,而FICOD的宽泛定义未能有效协调。
- 金融集团风险具有传染性、复杂性和集中性,需通过更明确的定义和协调机制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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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益分析:
- 本草案是基于ESAs对成本与效益的评估进行制定,旨在确保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 通过更清晰的定义和报告标准,可以提升监管透明度与协调性,但可能增加合规成本。
- 未明确提及具体成本效益数据,但强调了监管一致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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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选项:
- 评估了四个主要政策问题,每个问题至少有两个政策选项。
- 最终确定的政策选项聚焦于对风险集中和集团内交易的定义进行更精确的制定,并协调相关报告和监管措施。
附件与咨询
- 咨询方式:ESAs邀请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对草案提出意见,特别是针对第5.2节列出的问题。
- 反馈处理:反馈意见需明确是否公开或保密。保密反馈可能根据ESAs的规则被请求披露。
- 数据保护:所有提交的反馈需遵守欧盟数据保护法规(如45/2001号条例)。
结论
本文件旨在通过制定更明确的监管技术标准,提高对金融集团风险集中与集团内交易的监管一致性与协调性,从而增强整个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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