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7-KPMG_China-境外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税务新规定出台_9页_1m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第三期,2015年2月)总结
核心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以替代200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698号文)和2011年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4号公告)。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行为进行了更全面和严格的税务规定,强化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主要观点
1. 扩大申报范围和修改征税机制
- 申报范围扩大:7号公告将“中国应税财产”定义为包括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
- 征税机制变化:根据交易类型,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需承担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间接转让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的交易,所得将计入该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税表中,并按25%税率征税。
- 代扣代缴义务:买方通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需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扣缴税款。
2. 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
- 判定原则: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 关键因素:
- 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财产;
- 境外企业是否主要由在中国的投资构成,或其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
- 企业是否具有经济实质;
- 交易是否具有税收利益;
- 交易是否可被直接转让所替代;
- 适用的税收协定;
- 其他相关因素。
- “自动”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 境外企业股权价值75%以上来源于中国应税财产;
- 资产总额或收入90%以上来源于中国;
- 企业缺乏经济实质;
- 境外税负低于直接转让的可能税负。
3. 特定豁免及安全港规则
- 豁免情形:
- 公开市场交易的境外上市企业股权;
- 境外转让方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适用税收协定免税;
- 集团内部重组,需满足共同持股测试(持股比例80%以上)。
- 安全港规则:满足特定豁免条件的交易可被豁免征税。
- 例外情况:若被转让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价值来源于中国不动产,共同持股比例需提高至100%。
4. 报告和征管要求
- 报告义务:交易双方和中国居民企业需自行决定是否报告,不再受地域限制。
- 税务机关介入: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提供交易相关资料和信息。
- 补救措施:扣缴义务人若未及时扣缴税款,可于30日内提交资料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 多税务机关协调:若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需达成一致意见,否则需向上级税务机关协调。
5. 过渡规定
- 适用范围:7号公告适用于2015年2月3日发布前发生的交易,但未根据698号文申报或处理的交易也需按新规则纳税。
- 潜在影响:对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未申报交易具有追溯效力。
关键信息
- 7号公告实施背景:响应G20会议关于打击跨境避税的指示,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结合。
- 执行机制:引入代扣代缴机制,买方可能承担税务责任,同时需注意相关处罚和补救措施。
- 挑战:
- 估值方法和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存在不确定性;
- 跨境交易可能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协调难度大;
-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异议处理和重新裁决机制尚不明确。
建议
- 企业应对措施:需重新审视现有架构和交易,评估税务影响;
- 主动申报:优先考虑主动申报以减轻税务风险;
- 专业咨询:保留详细文档,寻求税务顾问协助;
- 税收抵免:考虑在母国享受境外税收抵免。
毕马威观察
毕马威指出,7号公告是国际反避税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打击跨境避税行为,但也带来了一些执行上的挑战,包括对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代扣代缴机制的实施、以及多个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问题。毕马威建议企业密切关注相关实施细则,并在交易前做好充分的税务筹划和合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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