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0-KPMG_China-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政策鼓励企业重组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_4页_1m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总结(第二期 2015年1月)
核心内容
2014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两项重要政策,旨在优化企业重组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为企业提供更灵活的税务筹划空间。这两项政策分别是:
- 109号文: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116号文: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两文件均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并追溯适用于发布前尚未处理完结的税务事项。
主要观点
109号文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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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股权与资产收购比例限制
- 原59号文要求股权收购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资产收购不低于全部资产的75%。
- 109号文将比例降低至50%,扩大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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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企业重组类型
- 明确了两种新的重组类型,适用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划转:
-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 对于这些类型,企业可享受递延纳税处理,无需确认所得。
- 明确了两种新的重组类型,适用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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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税务处理要求
- 取消了对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股权的限制,有利于企业进行分步重组。
116号文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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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全国推广
- 原91号文仅适用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16号文将其扩展至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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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 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的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轻现金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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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基础调整机制
- 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根据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和每年确认的转让所得进行调整。
-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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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纳税政策终止条件
- 若5年内发生股权转让、收回投资或注销,递延纳税政策终止,需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信息
- 适用范围:109号文适用于居民企业之间的重组,而跨境企业重组仍需适用59号文,未享受优惠。
- 追溯效力:两文件均追溯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起尚未处理完结的事项。
- 税务筹划建议:企业应评估政策影响,优化重组及投资方案,以适用优惠税务处理。
- 待明确事项:
- 109号文中“划转”定义不清,可能涉及无偿或有偿行为。
- 同一控制下多家居民企业持股比例是否需一致未明确。
- 会计处理方式仍需进一步解释。
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 “划转”的定义与性质:是否属于赠与、减资再投资或其他类型,需明确。
- 持股比例一致性要求:对于受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企业,其持股比例是否需保持一致。
- 会计处理方式:划出方与划入方如何在不确认损益的情况下进行会计处理。
毕马威观察
毕马威指出,109号文和116号文的出台为企业重组及投资活动带来了重大利好,增强了税务筹划的灵活性与可行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优化重组方案,以降低税务负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后续政策的解释与执行细则,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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