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8-KPMG_China-国家税务总局就7号公告间接转让财产交易颁布实施指引_4页_1mb
报告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68号文实施指引总结
背景
- 68号文目的:为落实2015年2月发布的7号公告(间接转让财产税务新规)提供实施指引,确保相关交易遵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的程序规则。
- 意义:统一执行标准,明确纳税人义务,防范税务避税。
主要内容
1. 就转让事项的报告发出回执
-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报告后,及时发出书面回执,确认已履行7号公告义务。
- 补充了698号文所缺乏的回执义务。
2. 不同地点间接转让的“合并”税务申报
- 纳税人权利:若同一境外企业股权转让间接导致对中国多个地域应税财产的转让,纳税人可选择向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
- 主管税务机关职责:被选机关需负责初步审核,并统一处理税务。
- 该机制简化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
3. “审核工作”阶段的纳税个案评估
-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备案、第三方调查及额外资料进行审核。
- 一般反避税调查启动条件:
- 初步审核认为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 对交易信息不能信赖。
- 调查启动后须层报国税总局审批。
4. 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和税务调整程序
- 案件审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需在国税总局批准立案后9个月内结案。
- 结案程序:
- 主管税务机关形成初步调整或不予调整意见后报送国税总局审批。
- 获批准后向纳税人下发通知(若有异议,可重新会审)。
- 跨辖区案件处理:国税总局指定“牵头税务机关”协调调查,重大案件由国税总局直接参与。
5. 案件跟进工作
- 税款跟踪:主管税务机关需及时关注税款入库情况,并层报国税总局。
- 文件归档:调查底稿、文书等需集中归档,并履行保密义务。
-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未办结案件,包括已上报但未结案的个案。
毕马威观察与建议
- 积极发展:
- 回执机制明确纳税义务;
- 合并申报简化跨区域转让流程;
- 受到《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约束,增强程序透明性。
- 待解决问题:
- 一般反避税调查后多缴税款的退回程序仍未明确。
- 安全港规则(Safe Harbor)的具体应用管理尚未正式出台。
- 明确审查个案与完成调查的时间限制。
关键条款的改进
- 明确回执机制,统一纳税申报流程。
- 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
- 增强总局对案件的审批权,减少地方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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