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9-KPMG_China-新资产损失规定简化了税前扣除程序但增加了税务检查风险_8页_512kb
报告摘要
2011年中国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分析总结
背景
新办法取代了2009年的旧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新办法扩大了资产损失范围,取消了事前审批要求,简化了某些证据要求,并区分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主要内容
- 资产范围扩大:新增无形资产作为主要类别,涵盖企业所得税法认可的资产损失。
- 资产损失定义: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未处置但符合条件的损失)。两者均需会计上已作处理。
- 损失扣除期限:实际资产损失在发生年度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在确认条件时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与税法规定有冲突时,利息可能不适用。
- 申报扣除程序:取消了事前审批,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清单申报适用于正常经营损失,专项申报适用于其他损失。企业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税务机关保留核查权。
- 证据要求:依赖内部和外部证据,特定资产损失需提供专业鉴定报告、中介机构意见等。简化了某些证据要求,但增加了不确定性。
- 其他变化:不再指定小额应收款项证据;删除了某些不得扣除的投资损失规定;关联交易损失需专项申报。
- 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申报。
- 企业影响:程序简化提高了效率,但增加了税务稽查风险。企业需健全内部制度和保留详细会计资料。
关键观察
新办法加强了企业责任,税务机关将重点稽查高风险领域。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更紧密相连,企业需加强税务内部协作。追征期根据违规扣除的税款金额不同,可达五年或十年。
毕马威专家评论
企业应在新办法下优化资产损失管理过程,以应对潜在税务风险。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避免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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