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3-KPMG_China-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有关规定是否已扩展至非居民个人转让_3页_355kb
报告摘要
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有关规定是否已扩展至非居民个人转让?
核心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一个案例中,对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外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的行为进行了征税,引发对境外间接股权转让规定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个人的讨论。该案例表明,尽管企业所得税法中包含一般反避税规定,但其适用范围可能正在向非居民个人扩展。
主要观点
- 698号文适用性扩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原本适用于非居民企业,但在深圳案例中,该文的原则被用于重新定性非居民个人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
- 案例背景:一名香港税收居民通过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持有中国境内一家物流企业的股权。该公司拥有大量仓储设施,经过十年发展,市场价值显著增长。2010年,该个人将香港公司的股权以2亿多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加坡公司。
- 税务机关处理方式:深圳地税认为该交易存在滥用组织形式和缺乏经济实质的问题,将其视为对境内企业股权的间接转让,并据此征收了1368万元的税款。此处理方式与698号文中对非居民企业的规定一致。
- 法律适用争议:有业内人士认为,一般反避税规定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而非居民个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税。然而,深圳地税的处理方式表明,该规定可能已被应用于非居民个人。
- 税收协定配合问题:该案例也引发了对698号文与税收协定之间协调适用的讨论,需进一步明确如何处理双重征税问题。
关键信息
- 案例性质: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外“壳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
- 征税依据:深圳地税依据698号文中的一般反避税原则,将交易重新定性为对境内企业股权的直接转让。
- 税款征收:初步估计税款为1368万元,但未明确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 法律适用性:个人所得税法中尚无一般反避税规定,深圳地税可能从企业所得税法中引入相关概念。
- 纳税人风险:非居民个人需注意通过间接方式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尤其是在涉及无实质经营的控股公司时。
- 未来指引期待:国家税务总局可能考虑出台更明确的指引,以规范个人所得税法下一般反避税规定的适用,增强税务处理的确定性。
结论
深圳地税的案例表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规定可能已扩展至非居民个人,特别是在存在滥用组织结构和缺乏经济实质的情况下。这为非居民个人提供了新的税务风险提示,也反映出中国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上的进一步强化。未来,国家税务总局可能对相关法规进行更明确的解释,以确保税务处理的透明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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