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7国内VCPE机构税收及落地优惠政策解析_21页-1mb
报告摘要
2017年度国内VC/PE机构税收及落地优惠政策总结
核心内容
2017年度,国内VC/PE机构税收及落地优惠政策呈现多元化趋势。国家层面推出统一政策,鼓励长期投资,减少基金投资快进快出现象。同时,地方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特点,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返还、注册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等,以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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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税收政策:
-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2014年国务院发布62号文,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暂停原有不规范税收优惠,但为政策过渡提供了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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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税收优惠: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属于鼓励类产业,可同时享受该优惠。
- 各地通过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替代原有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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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城市税收政策:
- 北京、上海、深圳、南京等地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20%或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部分,多数地区给予地方财政奖励或补贴,奖励比例为100%-5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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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税收优惠:
- 多数地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20%的税率,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累进税率。
- 西藏、重庆、云南等地对特定行业或项目提供额外税收减免政策。
关键信息
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 地区 | 税收优惠 | 相关政策 |
|---|---|---|
| 国家层面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有限合伙制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北京 | 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个人所得税20%征收,高管可获得地方留成奖励 |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
| 上海 | 无具体税收优惠,但有注册要求 |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
| 广州 | 已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 |
| 深圳 | 管理企业适用5%-35%的累进税率,有限合伙人适用20%税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天津 | 自然人合伙人适用5%-35%的累进税率,有限合伙人适用20%税率 |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
| 河北 |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20%税率,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税率 | 《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
| 山西 |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20%税率,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税率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湖北 |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20%税率,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税率;企业所得税部分给予地方奖励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湖南 |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20%税率,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税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
| 浙江 | 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给予三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安徽 | 对省内中小微企业投资不低于60%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奖励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
| 江西(抚州) | 对自然人合伙人和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给予奖励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山东 | 合伙制企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 |
| 福建(厦门) | 股权投资收益给予地方奖励,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 无具体文件 |
| 广东(横琴新区) | 自然人合伙人适用20%税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 | 《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 宁夏(银川) | 公司制企业享受12%的企业所得税,合伙制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 《银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实施细则》 |
| 新疆 | 对民族特色产品及绿色新能源项目提供企业所得税减免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青海 | 对新设股权投资基金给予税收返还和房产补贴 | 《青海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 辽宁 |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税率,有限合伙人适用20%税率 | 《辽宁省关于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
| 吉林 |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20%税率,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税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
| 云南 | 自然人合伙人适用20%税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若干意见》 |
| 贵州 | 对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营业税奖励 | 《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
| 西藏 | 暂免征收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重庆 |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20%税率,法人合伙人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 《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
落地及办公用房奖励政策汇总
| 地区 | 落地奖励 | 办公用房补贴 | 相关政策 |
|---|---|---|---|
| 深圳 | 公司制基金注册资本达5亿元奖励500万元,合伙制基金按募集资金规模奖励 | 购房补贴1.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房补贴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
| 东莞 | 公司制基金按注册资本规模奖励 | 购房补贴1.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房补贴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嘉兴 | 注册资金1亿元、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的管理企业可获得10%地方留成奖励 | 购房补贴1000元/平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房补贴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关于促进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湖北 | 基金规模达2000万元奖励2%,达1亿元奖励1%,达2亿元奖励1.5% | 购房补贴1.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房补贴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大连 | 基金募资达10亿元奖励500万元,达30亿元奖励1000万元 | 购房补贴1000元/平米,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补贴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 南京 | 公司制基金按注册资本规模奖励,合伙制基金按募资规模奖励 | 购房补贴8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房补贴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 重庆 | 购建办公房免征契税及房产税,给予1000元/平米补贴 | 租赁办公房三年内按租金30%补贴 | 《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
| 河北 | 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基金给予奖励 | 购房补贴1000元/平米,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补贴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
| 海南 | 注册资本1亿元奖励100万元,1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 | 购房补贴1000元/平米,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补贴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 |
| 江西(抚州) | 对自然人合伙人和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给予奖励 |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芜湖 | 购房补贴1000元/平米,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补贴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
机构落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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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6年新成立VC/PE机构数量及增速:
- 北京:1044家,占比18%
- 深圳:909家,占比15%
- 上海:905家,占比15%
- 浙江:582家,占比10%
- 江苏:304家,占比6%
- 累计占比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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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速最快地区:
- 福建(厦门):404.35%
- 浙江:261.61%
- 江苏:144.12%
- 山东:191.84%
- 天津:588.89%
- 安徽:152.17%
- 海南:225.00%
- 黑龙江:183.33%
- 吉林:183.33%
- 河南:238.46%
- 云南:166.67%
- 青海:250.00%
结论
国内VC/PE机构在2017年继续受到税收及落地优惠政策的吸引,尤其是深圳、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因其政策完善、经济实力强、创业氛围浓厚,成为机构首选。与此同时,中西部地区如浙江、江苏、天津等,也因政策优惠而吸引大量机构注册,显示出政策引导下区域经济结构的优化与调整。未来,随着政策的持续完善和地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VC/PE机构的地域分布将更加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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