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领域_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_19页_341kb
报告摘要
农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发布的《农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汇总了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针对农业领域及相关主体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旨在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主要政策内容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 达到起征点的,按3%征收率减按1%征收;
- 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
- 享受条件:
- 月(季)销售额不超过10(30)万元;
- 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1000元。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规定业务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特定涉农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优惠内容: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 农业生产资料(如农膜、种子、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农产品需为初级农产品;
- 农业生产资料需为自产或符合相关规定。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
三、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享受条件:
- 蔬菜包括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及加工后的蔬菜;
- 不包括蔬菜罐头;
- 需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货物销售额。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四、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鲜活肉蛋产品(猪、牛、羊、鸡、鸭、鹅及其制品)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不包括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需分别核算肉蛋产品和其他货物销售额。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
- 优惠内容:
- 销售本社成员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仅限于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产品。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
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 享受主体: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可凭免税普票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享受条件:
-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业产品。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 享受主体: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优惠内容:
-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种植、选育、采集、初加工等;
- 减半征收的项目包括: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享受条件:
- 项目需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 不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和淘汰类项目。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八、“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减免企业所得税
- 享受主体: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 优惠内容:
- 从事牲畜、家禽饲养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 享受条件:
- 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提供畜禽苗、饲料等,农户饲养后交付公司回收。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九、个人或个体户取得“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享受主体:个人或个体户。
- 优惠内容:
-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项目必须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印花税
- 享受主体: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 优惠内容:
-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享受条件:
- 仅限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十一、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享受主体: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 优惠内容: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享受条件:
- 仅限于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的用地,不包括加工、办公等用地。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
-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 优惠内容: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企业需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条件。
- 政策依据:
- 多项公告,包括2022年第13号、2023年第6号等
十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 优惠内容:
-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
- 享受条件:
- 企业或个体户需符合上述主体条件。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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