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GL-2015-03-Guidelines-on-Early-Intervention-Triggers_33页_443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GL/2015/03 指导方针
核心内容
EBA/GL/2015/03 是根据《欧盟金融监管指令(2014/59/EU)》第27(4)条制定的指导方针,旨在为各国监管机构提供一致的依据,以决定是否采取早期干预措施。该指导方针不设定具体的资本或流动性指标的量化阈值,而是强调基于综合评估和关键指标监控的触发条件。
主要观点
- 早期干预的重要性:早期干预是银行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有助于在问题出现初期采取措施,防止其演变为对银行安全和稳健性的威胁。
- SREP框架的整合:早期干预措施的触发条件与SREP(银行监管审查与评估程序)的评估结果密切相关,尤其是整体SREP评估和各SREP要素的评分。
- 触发条件的多样性:除了SREP的评估结果外,监管机构还可基于关键指标的显著变化、异常情况或重大事件(significant events)来触发早期干预。
- 灵活性与一致性:虽然指导方针提供了触发条件,但并不强制监管机构在所有情况下都采取干预措施,而是帮助其做出合理判断。同时,强调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保持一致的监管实践。
关键信息
1. 合规与报告义务
- 本指导方针依据《欧盟金融监管条例(EU)第1093/2010号》第16条制定。
- 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尽最大努力遵守这些指导方针。
- 监管机构需在2015年9月29日前向EBA报告其是否遵守或计划遵守这些指导方针,或说明不遵守的原因。
- 任何合规状态的变更也需及时报告。
2. 主题、范围与定义
- 主题:指导方针旨在促进监管机构在决定是否采取早期干预措施时的一致性。
- 范围: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针对依据《欧盟金融监管指令(2014/59/EU)》第27(1)条列出的早期干预措施。
- 定义:
- 早期干预条件:指银行违反或可能违反欧盟及成员国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情况。
- 早期干预措施:指根据《欧盟金融监管指令(2014/59/EU)》第27(1)条规定的措施。
- SREP:指根据《欧盟金融监管指令(2013/36/EU)》第97条定义的银行监管审查与评估程序。
- 整体SREP评估:指基于对SREP各要素的评估,对银行整体可行性的判断。
- 整体SREP评分:指整体SREP评估的量化指标。
- SREP要素:包括业务模型分析、内部治理与机构控制评估、资本风险评估、资本充足性评估、流动性风险评估和流动性充足性评估。
3. 早期干预措施的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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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SREP结果的触发条件:
- 当监管机构根据SREP指南将银行的整体SREP评分定为“4”时,应立即考虑是否采取早期干预措施。
- 当整体SREP评分为“3”,但个别SREP要素评分定为“4”时,也应考虑是否采取早期干预措施。
- 具体组合包括:
- 整体SREP评分为“3”且内部治理与机构控制评分定为“4”;
- 整体SREP评分为“3”且业务模型与战略评分定为“4”;
- 整体SREP评分为“3”且资本充足性评分定为“4”;
- 整体SREP评分为“3”且流动性充足性评分定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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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关键指标监控的触发条件:
- 监管机构需定期监控关键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并设定相关阈值。
- 阈值应包括最低资本和流动性要求,以及额外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
- 监管机构应识别指标中的重大变化或异常,并据此进行进一步调查,必要时更新相关SREP要素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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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重大事件的触发条件:
- 重大事件包括重大操作风险事件、资产质量恶化信号、财务报表重大调整、资金流出、高管离职、评级下调等。
- 监管机构应在发现重大事件后,评估其对银行的潜在监管影响,并据此决定是否采取早期干预措施。
- 在某些情况下,重大事件可直接作为触发条件,而不必等待SREP要素评估的更新。
4. 实施与配套文件
- 本指导方针应与EBA关于SREP通用程序和方法的指南以及关于“失败或可能失败”机构的解释指南一并阅读。
- 监管机构应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些指导方针,以确保早期干预措施的一致性。
- 本指导方针不阻止监管机构在触发条件未满足但有明确干预需求时采取措施。
结论
EBA/GL/2015/03 提供了清晰的触发条件框架,帮助监管机构在银行可能违反监管要求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该框架强调基于SREP评估结果、关键指标监控和重大事件的综合判断,同时确保监管行为的一致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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