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OM-Request-on-Early-Intervention-Sept-2008_6页_1mb
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欧洲委员会请求CEBS提供关于早期干预措施的信息
核心内容
欧洲委员会(Commission)向CEBS(欧洲银行管理局)发出请求,希望其协助收集并整理欧盟各成员国在银行早期干预方面的实践信息。该信息将用于起草一份白皮书,旨在评估现有的危机管理与解决工具,并探讨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或统一这些工具以提高跨境银行危机处理的效率。
主要观点
- 早期干预的重要性:尽管应优先关注防止银行陷入破产,但银行失败的风险始终存在。为减少对存款人、其他银行及金融系统信心的影响,需确保有适当的法律和机制应对。
- CEBS的角色:欧洲委员会请求CEBS提供成员国在不同情况下使用早期干预工具的具体条件和时机,以支持其白皮书的制定。
- 不涉及正式咨询:此次请求为非正式性质,不需CEBS启动公开咨询程序,以节省时间和资源。
- 目标是政策制定:收集的信息将用于分析现有工具的适用性,并探讨是否应引入新的工具或进一步统一欧盟范围内的干预措施。
关键信息
1. 请求范围
- 早期干预定义:指在银行尚未清算前采取的稳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分红、资产转移、接管管理、任命特别管理员、设立桥银行、合并银行、临时国有化等。
- 关键触发时刻:
- 监管机构要求银行采取行动以满足最低要求。
- 其他监管机构被通知紧急情况。
- 成员国启动“早期干预措施”(即使银行仍具备技术偿付能力)。
- 声明破产(在某些情况下,监管机构参与决定)。
- 存款保障方案(DGS)被触发。
- 关键触发条件:
- 银行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源继续运营。
- 银行是否具备足够的适格性继续运营。
- 对破产和流动性问题的定义和评估。
- 触发后的措施:
- 需要明确不同触发事件下可能采取的具体行动。
- 涉及的机构:
- 包括财政部、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等,各机构在不同工具下的干预权限和程序需明确。
- 跨境冲突的处理:
- 欧洲委员会希望了解成员国立法是否已考虑跨境干预中的冲突点,并已采取何种解决措施。
- 案例支持:
- 希望获得具体案例,以证明触发事件的实际应用情况,前提是不违反保密要求。
2. 实施背景
- 所有欧盟成员国均设有某种形式的早期干预机制,但具体措施、条件和触发时机存在差异,缺乏统一标准。
- 早期干预对于防止银行破产和降低危机成本至关重要,但不同做法可能导致跨境处理复杂化。
3. 工作范围
- 欧洲委员会计划在白皮书中探讨所有旨在实现及时解决方案的早期干预措施。
- 白皮书重点在于评估现有工具是否应被补充,并探讨欧盟层面进一步趋同的必要性。
4. 时间安排
- 启动时间:2008年9月底
- 提交截止时间:2009年1月16日
- 白皮书发布:预计在2009年中发布
附录与表格
附录提供了欧洲委员会对早期干预措施分析的范围,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 阶段 | 涉及内容 |
|---|---|
| 持续经营监督 | 未干预阶段 |
| 危机前期(银行仍被视为有偿付能力但面临困难) | 依据CRD(第130条和第136条) |
| 危机干预阶段(银行严重资不抵债或预计会失败) | DSGs和CSBGs,财政部或中央银行协调 |
| 破产程序/管理 | 特别管理员、司法机构、监管机构、NCBs、特别解决机制 |
| 清算程序 | 司法机构、监管机构、存款保障方案 |
总结
欧洲委员会希望通过CEBS收集成员国在银行早期干预方面的具体实践,以支持其政策制定工作。该工作旨在增强跨境银行危机处理的效率,同时评估现有工具的适用性和统一性。此次请求不涉及正式的咨询程序,但CEBS可在委员会启动公开咨询时提供其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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