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Alternative-Investment-Management-Association-28AIMA29_18页_330kb
报告摘要
总结:CEBS咨询文件CP42 - 关于薪酬政策与实践的指南
核心内容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AIMA) 对 CEBS 咨询文件 CP42 提出的关于薪酬政策与实践的指南表示欢迎,但认为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整以适应 Hedge Fund Managers (HFMs) 的特殊性质。AIMA 认为,HFMs 与银行在结构、风险承担和运营模式上存在根本差异,因此不能简单套用银行行业的薪酬原则。
主要观点
1. CRD3 修正案的背景与目的
- CRD3 修正案是为应对金融危机中银行系统性风险而制定的,旨在防止因薪酬结构导致的过度风险行为。
- AIMA 指出,HFMs 并不构成系统性风险,因此不应被要求完全遵守银行行业的薪酬规则。
2. HFMs 与银行的差异
- 运营模式不同:HFMs 通常是私人、由所有者管理的公司,代表基金进行交易;而银行则是以自身账户进行交易的机构。
- 风险承担不同:银行的风险影响其自身资产和存款人资金,而 HFMs 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 资产规模与杠杆率:欧盟银行业总资产规模远超全球 HFMs 管理的资产,且银行的平均杠杆率远高于 HFMs。
- 利润结构不同:HFMs 的利润基于实际费用,而非未实现的市场价值,因此不适用“追回机制”。
3. 对比例原则的支持
- AIMA 支持 CEBS 的比例原则,认为应根据机构的规模、复杂性和风险水平灵活应用薪酬政策。
- 建议将“完全中性化”应用于更多原则,如绩效评估的多周期框架、绩效费与固定薪酬的比率等。
关键信息
4. 对具体条款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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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与可变薪酬比例(Annex V, Section 11, point 23 (I)):
- HFMs 的薪酬结构通常以较低的固定薪酬和较高的可变薪酬为主。
- 如果强制设定固定与可变薪酬比例,可能对 HFMs 的运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特别是在业绩不佳时无法灵活调整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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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低迷时的薪酬缩减(Annex V, Section 11, point 23 (r)):
- HFMs 在基金未实现超额收益时通常不支付绩效费,因此无法支付可变薪酬。
- AIMA 建议允许 HFMs 在某些情况下完全中性化此条款,以奖励表现优异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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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估的多周期框架(Annex V, Section 11, point 23 (h)):
- HFMs 的绩效评估通常以季度或年度为周期,与投资者的赎回周期一致。
- AIMA 建议 CEBS 对 HFMs 的绩效评估方式提供进一步澄清。
5. AIMA 的建议
- 建议 CEBS 允许 HFMs 对固定与可变薪酬比例、业绩低迷时的薪酬缩减等条款进行完全中性化处理。
- 建议 CEBS 明确“关键员工”定义,仅限于对机构风险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 建议 CEBS 在最终指南中考虑 HFMs 与 AIFMD 的协调,因为 HFMs 也将成为 AIFM。
附件内容概述
- AIMA 在附件中详细说明了 HFMs 薪酬结构的特点,如高水位机制(High Water Mark)和共投资(co-investment)等。
- 这些机制已有效对齐 HFMs 与投资者的利益,有助于风险控制。
总结
AIMA 认为,尽管 CEBS 的 CP42 提供了合理的比例原则,但在具体实施上仍需考虑 HFMs 的特殊性。HFMs 的运营模式、风险承担机制和利润结构均不同于银行,因此其薪酬政策应有更灵活的适用方式。AIMA 建议 CEBS 在最终指南中允许 HFMs 对部分薪酬条款进行完全中性化处理,以确保其在监管框架内仍能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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