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2-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_海关出台信用管理新规_企业应及时了解变化要点_4页_232k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二十九期(2021年9月)
核心内容概述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2018年3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新《办法》旨在提升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优化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强化信用培育和修复机制,同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主要变化要点
| 序号 | 主要变化 | 现行规定(237号令) | 新《办法》调整内容 |
|---|---|---|---|
| 1 | 信用等级分类简化 | 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 保留“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对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管理 |
| 2 | 明确信用培育机制 | 未包括相关内容 | 海关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帮助企业提升诚信守法意识 |
| 3 | 高级认证企业复核周期延长 | 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 | 复核周期由3年延长至5年,异常情况可不定期复核 |
| 4 | 委托社会中介出具结论 | 海关或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结论 | 海关可委托中介机构参与认证和复核,企业委托的结论可作为参考 |
| 5 | 新增严重失信情形 | 未规定相关情形 | 失信企业涉及食品安全、化妆品监管或非法进口固体废物,且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
| 6 |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 未包括相关内容 | 失信企业可主动申请或由海关主动作出信用修复 |
| 7 | 主动披露不作为信用记录 | 主动披露且被警告或5万元以下罚款的,不作为信用记录 | 主动披露且被警告或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不作为信用记录 |
毕马威观察与建议
1. 前后衔接及具体执行问题
- 预计将出台配套操作细则,明确认证程序和标准。
- 原“一般认证企业”是否直接转为“其他企业”或有过渡期,需进一步明确。
- 企业分支机构信用等级与所属企业一致的规定已被删除,需关注其后续执行方式。
2. 认证复核工作要提早准备
- 高级认证企业将面临5年复核周期,企业需提前审阅自身是否符合AEO标准。
- 海关核查可能更加严格,建议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和档案管理,避免形式化应对。
3. 引入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 企业可通过中介机构获取专业建议,提高AEO认证效率。
- 目前尚无中介机构资质审核和管理标准,企业需自行评估中介机构能力。
- 建议海关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机制。
4. 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 失信企业将面临通关成本上升和经营限制,建议企业建立内部自查机制。
- 提高关务人员合规意识,定期进行进出口业务风险自查,及时识别和处理问题。
5. 用足用好主动披露政策
- 主动披露有助于降低信用管理风险,企业应规范、及时使用该政策。
- 建议企业在合规性审阅中发现违规事项时,依据法规要求进行主动披露,以享受诚信守法红利。
总结
新《办法》对企业信用管理进行了系统性调整,重点在于简化信用等级分类、加强信用培育与修复机制、明确中介机构参与方式以及强化失信惩戒。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利用信用管理政策,提升合规水平,降低信用风险。毕马威将持续跟踪相关政策动态,并为企业提供专业支持与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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