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_CP_2013_25_24页_675kb
报告摘要
总结:关于《资本要求指令(CRD)》第50(6)条的监管技术标准草案(RTS)的咨询文件
核心内容
本咨询文件由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旨在征求公众对关于跨境监督合作的监管技术标准草案(RTS)的反馈意见。该草案明确了总部成员国(home Member States)与东道国成员国(host Member States)之间的监管信息交换要求,特别是在持续经营情况和流动性压力情况下。
主要观点
- 信息交换的双向性:监管信息应双向传递,总部成员国和东道国成员国应在各自的监管权限范围内交换信息。
- 提高跨境金融稳定:通过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对跨境银行集团和分支机构的持续监督,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及投资者利益。
- 依据现有框架:草案基于2009年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对信息交换的建议,并结合了EBA此前制定的监管技术标准。
- 避免重复请求:所有信息类别均已在EBA的监管报告标准中规定,因此无需向被监管机构额外索取信息。
- 涵盖关键信息:包括管理与所有权结构、流动性与监管发现、资本充足性、存款保障计划、大额风险暴露限制、系统性风险、行政与会计程序、内部控制机制、杠杆率、一般性违规行为及监管措施和制裁等。
关键信息
1. 信息交换的范围
- 持续经营情况:涉及总部成员国与东道国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换,包括:
- 管理与所有权结构
- 流动性与监管发现
- 资本充足性
- 存款保障计划
- 大额风险暴露限制
- 系统性风险
- 行政与会计程序
- 内部控制机制
- 杠杆率
- 一般性违规行为
- 流动性压力情况:涉及在流动性危机时的信息交换机制。
2. 信息交换的层级
- 单一机构层级:信息应以机构为单位进行交换,除非机构在总部成员国拥有最终母公司且监管机构为合并监管者,此时信息可在合并层级进行交换。
- 重大分支机构:对于被认定为“重大分支机构”的情况,总部成员国需向东道国成员国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3. 信息内容要求
- 管理与所有权:包括组织结构、管理机构、股东名单等。
- 流动性与监管发现:包括流动性风险状况、资金政策、流动性缓冲构成、资产抵押情况、贷款与存款比率等。
- 资本充足性: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保留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性风险缓冲等。
- 存款保障计划:包括保障范围、覆盖定义、资金安排等。
- 大额风险暴露限制:包括未遵守大额风险暴露限制的情况及监管措施。
- 系统性风险:包括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机构(G-SII)或系统重要性机构(SII)的情况。
- 行政与会计程序:包括未遵守会计标准的情况及监管措施。
- 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内部控制不足的情况及监管措施。
- 杠杆率:包括未遵守杠杆率要求的情况及监管措施。
- 一般性违规行为:包括未遵守任何国家或欧盟法律及监管要求的情况。
4. 公众反馈机制
- 提交截止时间:2013年10月8日之前通过咨询页面提交意见。
- 反馈保密性:参与者需在提交时明确是否希望公开其意见,EBA将根据规则处理。
- 数据保护:遵循欧盟第45/2001号条例,确保个人数据的处理符合隐私保护要求。
5. 后续步骤
- 法规制定:草案将作为欧盟委员会委托法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的基础,确保信息交换规则统一。
- 提交时间:草案和配套的实施技术标准(ITS)将在2014年1月前提交至欧洲委员会。
- 法律效力:欧盟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无需额外转译。
附录内容
- 配套文件:包括实施技术标准(ITS)草案,设定标准形式、模板及信息交换流程。
- 成本效益分析:EBA已进行公开咨询并分析了相关成本与效益。
总结
该咨询文件旨在通过制定详细的监管技术标准,提升跨境银行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监管合作效率,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从而增强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信息交换内容广泛,涵盖多个关键监管领域,并强调根据机构的规模和重要性进行差异化处理。所有信息均基于现有监管框架,避免对被监管机构提出额外信息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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