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P09_feedback_18页_326kb
报告摘要
总结:CEBS对《合并监管者与主办监管者合作指南》(CP09)公众咨询的反馈
核心内容
CEBS于2005年7月发布了关于合并监管者与主办监管者合作的咨询文件(CP09),并结束于2005年11月8日。在咨询期间,CEBS还通过公开听证会与市场参与者进行了讨论,共收到12条反馈意见,均在CEBS网站上发布。本总结旨在概述咨询过程中主要意见及CEBS对此的回应,并对指南的修订进行分析。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咨询反馈总体情况
- 咨询反馈整体上是积极的,认为CP09是朝着实现全球统一监管框架迈出的重要一步。
- 部分大型国际活跃银行集团和利益相关方希望CEBS在监管合作方面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
2. 对指南内容的反馈
2.1 关于合并监管者角色的建议
- 部分受访者希望强化合并监管者的作用,提倡引入“主导监管者”(lead supervisor)模式。
- CEBS回应称,由于CRD的法律框架不支持“主导监管者”模式,因此不能将其纳入指南中。
- CEBS强调,合并监管者在冲突处理中应保持核心地位,但不主张设立统一的仲裁机制。
2.2 法律地位与约束力
- 有受访者要求明确指南对所有欧盟监管机构的约束力。
- CEBS指出,根据CEBS章程第4.3条,指南、建议和标准是成员国在监管实践中自愿采用的工具,其法律效力非强制性。
- Lamfalussy报告进一步说明,CEBS的成果具有权威性,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2.3 第三国监管合作
- 部分受访者建议CEBS应加强与非欧盟国家的监管合作,以实现全球统一监管标准。
- CEBS表示,将通过双边或多边谅解备忘录(MoU)与第三方国家进行合作,同时需注意保密性和等效性问题。
- CEBS鼓励其成员在与第三方国家的监管对话中遵循这些指南,同时尊重国内法律要求。
2.4 监管合作的扩展
- 有意见认为,CEBS应推动监管合作在非欧盟国家的适用,以实现更广泛的全球协调。
- CEBS回应称,其指南不适用于欧盟与非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但欧盟监管机构会参考这些指南与非欧盟监管机构进行合作。
2.5 监管冲突的管理
- 有受访者建议明确监管冲突的处理程序及可能的制裁措施。
- CEBS认为,目前法律框架下无法设立强制性的仲裁机制,但会通过经验积累和监管协调,促进共识达成。
3. 具体问题反馈与CEBS回应
| 咨询问题 | 反馈要点 | CEBS回应 | 修订建议 |
|---|---|---|---|
| 问题I (§1-15) | 强调CRD实施、全球化、欧盟扩张对监管的影响;要求明确监管合作的灵活性和避免行政负担。 | CEBS认识到这些影响,但认为难以预测其具体影响;强调通过经验积累和监管协调实现一致性。 | 修订§14,强调“协调一致”与“灵活性”的结合 |
| 问题II (§1-15) | 要求明确监管框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以及互认机制。 | CEBS致力于监管一致性,同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本地市场。 | 强调比例性原则,修订§18,明确合作框架的灵活性 |
| 问题III (§16-23) | 建议明确监管任务分配,以及“一致方法”的定义。 | CEBS强调任务分配应透明,并由监管机构自行决定。 | 修订§22,明确“一致方法”的目标 |
| 问题IV (§16-23) | 建议监管合作应超越信息交换,实现任务共享。 | CEBS支持任务共享,但需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 | 修订§11,强调基于CRD第131条的委托机制 |
| 问题V (§16-23) | 提出监管任务分配可能导致重复,需进一步明确。 | CEBS认为比例性原则有助于避免重复,且指南将根据经验进行修订。 | 无具体修订 |
| 问题VI (§16-23) | 关注Pillar 2实施中的重复问题。 | CEBS强调指南将促进Pillar 2评估的一致性。 | 引用COREP作为报告协调的参考 |
CEBS对反馈的总体回应
- CEBS将根据经验及法律框架的变化,对指南进行定期审查。
- CEBS将继续在CRD相关条款的审查和实施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在2010年之前。
- CEBS认为,通过推动监管一致性,可以减少冲突,提高效率。
- CEBS鼓励成员国在与第三方国家的监管对话中应用指南,同时尊重国内法律要求。
总结
CP09咨询反馈主要集中在监管框架的灵活性与一致性、监管合作的扩展、以及监管任务分配的透明度与效率上。CEBS在回应中强调,指南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持续优化,并推动监管一致性与国际合作。尽管部分受访者希望CEBS采取更激进的措施,如引入“主导监管者”模式或强制性约束力,但CEBS认为这些超出当前法律范围,需在后续工作中逐步推进。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