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9-华宝证券-_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点评_优质私募+银行理财_有望再续前缘_6页_845kb
报告摘要
私募基金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前景分析总结
核心内容
2018年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与银行理财业务的合作模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该政策为私募基金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有望重新获得银行理财资金的支持。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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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迎利好: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作为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或投资顾问,为私募基金与银行理财业务的深入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私募基金可以通过投顾模式或委托投资模式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 -
合作模式多样化:
投顾模式要求私募基金具备一定的投资业绩和合规记录,而委托投资模式则对私募基金的要求相对较低,仅需满足基本登记和合规条件。这一差异反映了银行在选择合作机构时的灵活性。 -
理财子公司设立进程:
理财子公司设立涉及多个环节,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到最终设立,预计需要至少1年时间。这表明,尽管政策利好,但资金落地仍需时间,私募基金短期内仍将面临资金紧张的局面。 -
政策预期与行业准备:
银行在理财子公司设立过程中,会根据自身需求制定机构准入标准,选择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需提前做好投研储备,以适应未来可能的合作需求。 -
行业发展趋势:
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进,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向净值化转型,私募基金在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包括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市场活跃等。尤其是在市场行情疲软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的多样化策略有助于提升市场流动性。
关键信息
1. 政策背景
- 《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向资管业务转型。
-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明确私募基金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或投资顾问。
2. 合作条件
- 投顾模式:需满足以下条件:
-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
- 有三年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
- 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 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条件。
- 委托投资模式:仅需满足条件(一)和(三)。
3. 银行理财规模与结构
- 截至2017年底,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达29.54万亿元;
- 其中个人类产品占比近50%,机构类产品占比相对较小。
4. 理财子公司设立流程与时间
- 步骤与耗时: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 正式稿落地:至少1个月;
- 筹建申请 → 筹建批准:不反馈意见至多4个月,反馈意见无法估计;
- 筹建批准 → 申请开业:筹建期至多6+3个月;
- 申请开业 → 核准开业:不反馈意见至多2个月,反馈意见无法估计;
- 后续: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运营体系到位等。
5. 私募基金行业现状
- 截至2018年9月底,已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达8922家,备案基金规模2.39万亿元;
- 私募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具有广角优势,涵盖股票多头、中性、CTA趋势、套利复合、宏观策略等;
- 私募基金注重风险控制,通过系统内嵌风控阈值、高频次策略开发等方式实现风险收益平衡。
风险提示
- 私募投资具有风险,投资者需谨慎;
- 本报告所载信息来源于公开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 投资者应自行决策,自担风险。
总结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为私募基金与银行理财业务的合作打开了新的大门,有助于缓解私募基金的资金压力。然而,理财子公司设立流程复杂且耗时较长,短期内资金落地仍需等待。银行与私募基金的合作将逐步深化,特别是在投前研究、投中风控和投后跟踪方面,双方将加强协同与沟通。私募基金需积极应对政策变化,提升自身投研能力和合规水平,以迎接未来可能的合作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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