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6-华宝证券-_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点评_公募基金信披再完善_与公募银行理财有别_7页_951kb
报告摘要
公募基金信披新规点评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2018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透明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此次修订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易得”为披露原则,新增多项内容,并对公募基金与公募银行理财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对比分析。
主要新增内容
1. 披露原则
- 信息披露以保护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 强调信息获取的快速性和便利性。
- 信息披露途径包括:一家指定报刊(单只基金)和三家指定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
2. 披露文件
- 新增“清算报告”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后者不超过4页,符合“简明”原则。
3. 披露方式简化
- 上市交易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主要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仅在指定报刊登载提示性公告。
4. 重大事项界定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0.5%或净值变动超过10%,需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临时报告。
5. 删除规模披露时点规定
- 原规定要求在半年报和年报时点次日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现仅要求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暗示管理层不希望将规模数据纳入排名。
6. 规范基金名称
- 采用定期开放或封闭式运作的基金需在名称中明示封闭期限,便于投资者识别。
7. 增加持有信息告知要求
- 基金管理人需在次日向投资者披露申购或认购结果,至少每季度披露产品基本信息。
8. 销售机构职责
- 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上市基金经纪券商的责任划分,确保销售环节信息披露不缺失。
9. 自主披露
-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在法律法规要求外自主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但相关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0. 专项管理
- 要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11. 法律责任
- 明确违规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实行“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将信息披露质量与新产品注册程序挂钩。
12. 适用范围
- 互认基金销售环节的信批业务参照该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募基金与公募银行理财信批对比
| 项目 | 公募基金 | 公募银行理财 |
|---|---|---|
| 发行文件 | 发售前3个工作日 | 未提及 |
| 生效公告 | 合同生效次日 | 成立后5日内发布发行公告 |
| 上市公告 | 未提及 | 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 |
| 年度报告 | 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 90日内 |
| 中期报告 |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 30日内 |
| 季度报告 |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15日内 |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2个工作日内 | 2日内 |
| 持人大会召开公告 | 提前30日 | 未提及 |
| 净值披露 | 开放日次日,特殊品种另有规定 | 2日内 |
| 投资门槛 | 最低1元起 | 10000元起 |
| 投资范围 | 可投资非标,需审批 | 可进行非标投资,且可做FOF产品 |
| 投资比例调整 |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表决 | 需投资者书面同意 |
| 关联交易定价 | 市场公平价格,需上报监管 | 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 |
| 销售路径 | 银行、券商、第三方平台 | 仅限银行体系内部 |
| 自有资金投资 | 允许发起式基金使用公司资金 | 禁止自有资金投资 |
| 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 | 无明确限制 | 不得为个人投资者 |
| 摊余成本法产品 | 封闭期最短90天,久期不得超过封闭期 | 封闭期最短半年,久期最高可达1.5倍 |
关键信息总结
- 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强化投资者保护。
- 新增文件包括清算报告和产品资料概要,提升信息简明性。
- 重大事项披露更及时,便于投资者应对净值异动。
- 规范基金名称,增强产品透明度。
- 销售机构需承担信息披露协助职责,确保信息传递无遗漏。
- 信息披露质量将影响新产品注册程序,实行分类监管。
- 公募基金与银行理财在信息披露、销售路径、投资门槛、投资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银行理财在部分领域更具灵活性。
- 银行理财对公募基金构成竞争压力,尤其在现金管理类产品和定开产品领域。
风险提示
- 本文仅为点评,不构成投资建议。
- 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
- 信息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不保证其准确性与完整性。
- 报告内容不构成对基金产品的评价或排名依据。
参考资料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华宝证券研究创新部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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