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onsultation-Paper-on-RTS-on-risk-retention-28EBA-CP-2017-2229_24页_459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CP/2017/22 咨询文件
核心内容
本咨询文件由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旨在征求对《风险保留监管技术标准草案》的意见。该草案依据《欧盟证券化条例》(STS Regulation)第6(7)条,详细规定了发起人、赞助人和原始贷款人关于风险保留的要求,以确保证券化交易中风险与利益的对齐,并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主要观点
- 风险保留目的:风险保留机制旨在确保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赞助人和原始贷款人保留一定的经济利益,从而与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 保留方式:草案明确了风险保留的几种方式,包括直接保留、合成形式保留和或有形式保留,并对每种方式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 禁止对冲与出售:保留的利益不得通过对冲或出售的方式进行转移,以确保其持续性和有效性。
- 保留的测量与持续性:要求明确保留利益的测量方法,并确保其在交易过程中不因结构设计而迅速下降。
- 信息披露:要求发起人、赞助人和原始贷款人在证券化交易中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保留方式、保留比例、信用质量等。
- 豁免条款: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基于明确、透明和可访问指数的交易,可以申请豁免保留要求。
关键信息
1. 咨询与提交
- EBA 邀请各方对草案提出意见,特别是针对第5.2节中的具体问题。
- 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逾期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交的意见可能不会被处理。
- 提交意见时,需明确是否希望公开或保密。保密意见可能在特定情况下被要求披露,并可由EBA的上诉委员会和欧洲监察官进行审查。
2. 数据保护
- EBA 依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条例》(EC)第45/2001号进行数据保护,所有提交意见的个人数据将受到保护。
3. 法规背景
- 《欧盟资本要求条例》(CRR)第405条要求非发起人、赞助人或原始贷款人的机构在交易中保留信用风险,前提是其明确披露保留的经济利益。
- 《欧盟证券化条例》(STS Regulation)第6(7)条要求 EBA 在与 ESMA 和 EIOPA 的密切合作下,制定风险保留的监管技术标准(RTS)。
4. 新增与修订内容
- 草案在一定程度上修订了《欧盟委员会第625/2014号条例》中部分不适用于新法规的内容。
- 新增内容包括:实体是否仅为了证券化而设立、保留比例的测量方法、保留利益的持续性、豁免条款等。
5. 具体条款概述
定义(第1条)
- 或有形式保留:通过担保、信用证等信用支持形式保留经济利益。
- 合成形式保留:通过衍生工具保留经济利益。
- 垂直分层:指投资者对每个证券化分层承担信用风险。
风险保留的具体情形(第2条)
- 某些实体(如信用衍生品对手方、流动性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被视为承担信用风险。
- 若流动性设施符合特定条件,可不被视为承担信用风险。
风险保留的履行方式(第3条)
- 风险保留应由发起人、赞助人或原始贷款人中的一方或多方履行。
- 若有多个发起人或原始贷款人,应按比例履行保留义务。
- 在特定情况下,可由单一发起人或原始贷款人履行保留义务。
合成或或有形式保留(第4条)
- 保留金额应至少等于所选保留方式的要求。
- 需在最终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保留方式及其等效性。
保留选项(第5条)
- 保留选项(a):保留不少于每笔证券化分层名义价值5%的经济利益。
- 保留选项(b):保留发起人不少于每笔证券化资产名义价值5%的信用风险。
- 保留选项(c):随机选择不少于证券化资产名义价值5%的资产进行保留,且应确保保留资产的多样性。
- 保留选项(d):保留第一损失分层,需满足特定条件。
6. 保留的持续性与合规性
- 保留利益不得因证券化结构中的机制而迅速下降。
- 投资者需在每个交易层级中验证保留要求的合规性。
- 信用增强不得因证券化资产的偿还率而不成比例下降。
下一步行动
- 咨询期结束后,EBA 将对草案进行最终修订,并提交至欧洲委员会进行采纳。
- 该草案将取代《欧盟委员会第625/2014号条例》,仅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前发行的证券化证券。
总体目标
- 确保证券化交易中风险保留机制的有效性。
- 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 促进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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