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3-中泰证券-固定收益专题报告_预售资金监管有何规定__15页_1mb
报告摘要
商品房预售制度与资金监管政策总结
核心内容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一种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销售方式。与现售相比,预售不需要房屋建设完工,仅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即可销售。该制度起源于1956年的香港,1983年深圳率先试点,1986年上海跟进,1994年国家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确立了预售制度的基本监管框架。
主要观点
- 预售与现售的区别:预售不需要房屋完工,仅需25%资金投入;现售需竣工验收。
- 预售制度发展历程:从1956年香港引入,到1983年深圳试点,再到1994年国家立法确立,预售制度逐步完善。
- 预售资金监管框架: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为基础,各地依据“一城一策”原则制定具体政策。
- 预售资金监管原则: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保障建设、节点控制。
- 监管账户设立:通常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开发企业需与住建部门、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 监管范围与额度:各地监管范围存在差异,监管额度计算方式包括预售款总额、工程造价总额、每平方米建造成本等。
- 用款计划与节点控制:预售资金使用需按工程进度节点进行,如“正负零”、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等。
- 保函政策:部分城市允许开发企业凭银行保函替换监管资金,缓解资金压力,但保函使用条件因城市而异。
关键信息
1.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 城市 | 监管范围说明 |
|---|---|
| 北京 | 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全部购房款 |
| 天津 | 全部房价款 |
| 重庆 | 首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直接支付的购房款 |
| 成都 | 所有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贷款等 |
| 太原 | 所有预购房款 |
| 厦门 | 建设费用款项 |
| 浙江省 | 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贷款等 |
| 广州 | 建设费用款项 |
| 珠海 | 所有购房款 |
| 惠州 | 所有购房资金 |
| 佛山 | 所有购房款 |
| 东莞 | 所有购房款 |
| 郑州 | 所有购房款 |
| 合肥 | 所有购房款 |
| 昆明 | 所有购房款 |
| 西安 | 所有购房款 |
| 衡阳 | 全部房价款 |
| 宁夏 | 所有购房款 |
| 银川 | 所有房价款 |
| 兰州 | 所有购房款 |
| 张家口 | 所有购房款 |
| 乌鲁木齐 | 所有购房款 |
| 营口 | 所有购房款 |
| 济南 | 所有房价款 |
| 烟台 | 所有购房款项 |
| 福州 | 所有房价款 |
2. 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
| 城市 | 监管额度说明 |
|---|---|
| 北京 | 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 |
| 天津 | 由监管部门测算后确定 |
| 重庆 | 预售总额的35% |
| 成都 | 建安费用每平方米5000元,按信用等级调整 |
| 太原 | 预售总额的40% |
| 厦门 | 工程造价总额的120% |
| 浙江省 |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 |
| 杭州 |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 |
| 温州 |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 |
| 宁波 | 工程造价总额的130% |
| 湖州 |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 |
| 广州 | 销售总额的10% |
| 珠海 | 累计进账总金额的10% |
| 惠州 | 销售总金额的10% |
| 佛山 | 按企业诚信分值对应留存比例 |
| 东莞 | 按企业信用等级及工程节点调整留存比例 |
| 郑州 | 按企业信用等级调整工程造价倍数 |
| 合肥 | 工程造价总额的120% |
| 昆明 | 预售总额的30%至100% |
| 西安 | 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的一定比例 |
| 衡阳 | 工程预算总额的130% |
| 宁夏 | 按信用等级调整比例 |
| 银川 | 销售总额的40% |
| 兰州 | 工程造价总额的120% |
| 张家口 | 工程造价总额的一定比例 |
| 乌鲁木齐 | 按建筑类型和建设进度调整比例 |
| 营口 | 按工程进度调整支取比例 |
| 济南 | 建安造价3300元/平方米 |
| 烟台 | 建安成本总额的一定比例 |
| 福州 | 工程总造价的1.2倍 |
| 无锡 | 按信用等级调整监管额度 |
| 南通 | 每平方米3000元(坯房)或4000元(成品房) |
3. 商品房预售资金项目用款计划
| 城市 | 用款节点说明 |
|---|---|
| 北京 | 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初始登记等 |
| 天津 | 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等 |
| 重庆 | 主体结构验收、竣工备案、不动产首次登记 |
| 成都 | 主体结构3/4、主体结构封顶、内外装修、竣工验收等 |
| 太原 | 正负零、主体结构1/3、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等 |
| 厦门 | 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
| 浙江省 | 按照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 |
| 杭州 | 按照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 |
| 温州 | 建成层数达1/2、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等 |
| 宁波 | 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细则 |
| 湖州 | 按照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 |
| 广州 | 主体结构未封顶、内外装修、竣工验收等 |
| 珠海 | 封顶、竣工备案、首次登记 |
| 惠州 | 销售总额10%、8%、5%等 |
| 佛山 | 诚信分值对应留存比例 |
| 东莞 | 按工程节点拨付,分A、B、C级监管 |
| 郑州 | 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 |
| 合肥 | 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 |
| 昆明 | 按工程节点拨付,分阶段使用 |
| 西安 | 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首次登记 |
| 衡阳 | 主体结构1/3、2/3、验收、备案、首次登记 |
| 宁夏 | 按信用等级调整拨付比例 |
| 银川 | 按建筑层数分阶段拨付 |
| 兰州 | 按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 |
| 张家口 | 按工程节点拨付 |
| 乌鲁木齐 | 按建筑层数和进度拨付 |
| 营口 | 按工程进度拨付 |
| 济南 | 按工程进度拨付,高星级建筑可降比例 |
| 烟台 | 按工程进度拨付,分阶段留存 |
| 福州 | 主体结构封顶前60%,竣工验收前85%,交付前95% |
| 无锡 | 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 |
| 南通 | 按主体结构进度拨付 |
4.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特殊条款
| 城市 | 保函使用说明 |
|---|---|
| 北京 | 现金保函可覆盖重点监管额度和建设周期,可免除监管 |
| 天津 | 银行保函可免除同等额度监管 |
| 成都 | 信用等级下浮部分可替换监管额度 |
| 宁波 | 银行保函可替换监管资金 |
| 珠海 | A级企业可替换95%可拨付预售款,B级企业可替换90% |
| 佛山 | 银行保函可替换监管资金 |
| 东莞 | A级和B级企业可凭保函置换监管资金 |
| 郑州 | 现金保函可等额替换监管资金 |
| 衡阳 | 银行保函可替换监管资金 |
| 宁夏 | 保函可代替重点监管资金 |
| 银川 | 银行保函可免除重点资金监管 |
| 济南 | 保函部分抵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低于35% |
| 烟台 | 银行保函可担保应留存预售资金 |
| 无锡 | A级企业可凭保函免除重点监管资金 |
| 南通 | 保函可免除重点监管资金 |
总结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尚未统一,各地区依据“一城一策”原则进行差异化管理,主要依据工程进度、企业信用等级、预售款总额、工程造价等不同标准进行监管额度和用款计划的设定。监管账户设立、资金监管范围、重点监管额度、用款节点等均存在地区差异。部分城市引入保函机制,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替换监管资金,以缓解资金压力。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政策的不断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正逐步向精细化、动态化方向发展。然而,政策仍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以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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