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31-中国银行-经济金融热点快评2021年第91期(总第527期)_理财产品销售新规落地_促进理财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_3页_229kb
报告摘要
理财产品销售新规总结
核心内容
2021年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推动理财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该《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标志着理财市场进入更加规范、统一的监管阶段。
主要观点
1. 适应市场发展趋势,完善监管体系
《办法》的出台是基于资管新规后的市场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主体多元化:理财公司已成为理财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余额达7.61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5倍,占比达30.4%,成为市场主导力量。
- 净值化转型:净值型理财产品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净值型产品存续规模达18.28万亿元,占比超过73%,较去年提高近24个百分点,推动理财业务向透明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为适应这些变化,《办法》扩展了法律主体范围,明确了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的权责关系,确保销售活动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
2. 制度亮点:扩充适用范围、完善禁止性规定、设置过渡期
- 扩充适用机构范围:《办法》将理财公司定义为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将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范围,体现了监管对市场多元化的适应。
- 完善禁止性规定:在原有18条禁止性规定基础上,新增第3条,明确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强调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应具备依据和计算方法,不承诺收益。
- 设置过渡期:为确保新规平稳落地,《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允许机构进行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
此外,《办法》在销售机构范围上未扩大,互联网平台仍不在适用范围内,主要出于对理财公司销售机制不成熟、市场辨识度低等因素的考虑,有助于市场稳健运行。
3. 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路径
银行理财子公司为提升市场竞争力,需采取以下策略:
- 与外资机构合作:已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等组建中外合资理财公司,这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体现。通过合作,国内理财子公司可借鉴外资在公司治理、产品服务、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先进经验,而外资则可借助国内渠道、客户和资金优势拓展业务。
- 拓宽销售渠道: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理财产品,有助于尚未成熟的理财子公司提高销售效率,同时也能丰富银行的产品线,拓展非息收入来源。
- 建设自营线上渠道:线上销售是理财子公司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能够减少中间成本、提高客户获取效率。
- 加强行司联动:理财子公司可依托母行的资源、技术和资金优势,形成客户互荐、信息共享的开放机制,实现战略协同。
关键信息
- 实施时间: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 适用范围: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
- 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 过渡期:6个月,为机构调整预留时间。
- 销售机构范围:限于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互联网平台未被纳入。
- 外资合作:已有4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获批筹建,未来有望进一步扩大。
- 销售渠道:包括营业网点和自有电子渠道,线上渠道成为重要竞争工具。
- 行司联动:理财子公司与母行协同,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总结
《办法》的发布标志着理财市场进入更加规范、统一的监管阶段,适应了市场发展趋势和净值化转型需求。通过扩充适用机构范围、完善禁止性规定、设置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新规平稳落地。同时,理财子公司需通过与外资合作、拓宽销售渠道、加强行司联动等方式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理财业务高质量发展。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