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_征求意见稿_37页_1mb
报告摘要
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总结
一、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
- 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手续。
- 接收的境外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境内再投资。
- 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
- 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 有关部门通过“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借用外债额度可提高至2000万美元。
- 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无需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政策适用企业需满足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货物贸易分类、无外汇处罚记录等条件。
三、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适用便利化政策。
- 资本项目收入用途需遵循真实自用原则,限制用于证券投资、发放非关联企业贷款等。
- 银行可依据客户风险等级决定便利化业务抽查比例和频率。
- 备用金支付每月总额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四、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
- 境外个人在购房政策条件下,可在取得购房备案证明前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支付。
- 购房交易需遵守房产管理部门规定,境外个人购房资金用途需真实合规。
- 监管要求银行加强事后监测,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五、政策适用与监管要求
- 企业与银行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异常可疑情况采取核查措施。
- 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废止相关旧规定。
六、政策操作指引
详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包含八类业务的具体操作要求、审核材料和审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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