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OP-2014-13-Technical-Advice-on-Structured-Deposits_22页_502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关于MiFIR下结构性存款干预权力的准则和技术建议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根据欧盟法规(EU)第600/2014号(MiFIR)第39(2)条,被赋予监测欧盟境内结构性存款市场的特定职责。同时,MiFIR第41(1)条赋予EBA和成员国监管机构(CAs)在特定情况下,可暂时禁止或限制结构性存款的营销、分销或销售,或限制某种金融活动或行为的权力。
EBA在2014年5月16日收到欧盟委员会的请求,要求提供关于结构性存款干预权力的准则和技术建议。EBA基于ESMA在MiFID II/MiFIR咨询文件第2.24节(产品干预)中提出的建议,制定了相关技术建议,并在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进行咨询,收到了四份回复。EBA在分析后接受了部分建议,新增一个准则并修改了其他两个。
主要观点
- 干预权力的适用性:EBA和CAs的干预权力适用于结构性存款,且应基于MiFIR第40(8)、41(8)和42(7)条规定的条件。
- 灵活性与非量化性:由于市场持续创新和产品多样性,EBA建议的准则和因素具有非量化和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情况和应对潜在问题。
- 投资者保护与市场稳定:EBA强调,干预决策应基于对投资者保护的显著影响或对市场秩序、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威胁。
- 比例性原则:即使某些准则被满足,EBA或CAs仍需评估整体损害是否发生或可预见,以判断是否需要干预。
关键信息
干预权力的适用条件
EBA和CAs在考虑是否行使干预权力时,应参考以下准则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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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的复杂性
- 包括底层资产的透明度、隐藏成本、收益计算复杂性、风险性质与规模、是否与其他产品捆绑、条款条件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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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问题的严重性
- 涉及名义价值、客户数量、产品在投资组合中的占比、潜在损失、问题持续性、发行规模、机构数量、市场增长、单个客户的投资金额、存款保障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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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类型与特征
- 包括客户是否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或合格对手方,客户技能、经济状况、投资目标,以及是否销售给非目标市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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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
- 包括底层资产的透明度、隐藏费用、误导性产品名称或术语、风险的可见性、产品信息的充分性、存款人身份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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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的特定特征
- 包括杠杆、融资杠杆、底层资产的不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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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与风险的不匹配
- 包括结构和成本、收益与发行人风险的不匹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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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便利性
- 包括提前支取的限制、其他退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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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与成本
- 包括隐藏或次要费用、费用是否反映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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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性
- 包括结构创新、分销模型创新、创新扩散程度、涉及杠杆的创新、底层资产的不透明性、市场对类似产品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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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行为
- 包括使用的沟通与分销渠道、营销材料、投资目的、购买决策是否为次要或三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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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情况
- 包括发行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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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秩序与完整性的影响
- 包括结构性存款或活动是否对市场交易性能造成高风险、是否易被用于金融犯罪、是否导致衍生品与基础市场价格失衡、是否对市场或支付系统基础设施构成风险、是否威胁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是否使国家经济面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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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要金融机构的影响
- 包括金融机构的对冲策略、结构性存款作为融资来源的重要性、结构性存款或活动对金融机构声誉的风险。
咨询反馈与EBA的回应
EBA在咨询过程中收到多方意见,部分观点包括:
- 对准则的主观性:部分受访者认为EBA提出的准则过于主观,应明确客观标准。EBA回应称,复杂性和创新性作为非量化因素是必要的,以适应市场变化。
- 客户分类的适用性:有意见认为不应以客户年龄、财富或收入作为判断依据。EBA认为客户类型是重要考虑因素,如MiFID分类、技能、经济状况和投资目标。
- 金融犯罪风险:有意见质疑结构性存款本身是否易被用于金融犯罪。EBA指出,金融机构需遵守反洗钱法规,金融犯罪可作为干预考虑因素。
- 创新性与风险的关联:有意见认为创新性应与其它风险因素结合才应考虑。EBA认为即使满足某些准则,若无整体损害,也不应强制干预。
- 退出成本的适用性:有意见认为结构性存款的退出限制不构成干预理由。EBA认为该因素仍应纳入考虑,但不能作为唯一依据。
- 底层资产不可用的处理:有意见认为应通过替代底层资产而非干预来解决。EBA认为,底层资产不可用可能构成干预理由,但需具体分析。
结论
EBA的技术建议旨在为欧盟委员会制定授权性行为准则提供依据,确保干预权力的合理使用,以保护投资者并维护市场稳定。建议的准则和因素既借鉴了ESMA的框架,又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特殊性进行了调整,体现了灵活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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