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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CEBS Technical Advice on the Review of Large Exposures Rules
核心内容概述
CEBS 提供了对欧盟委员会关于“大额敞口”规则审查的第二部分技术建议,旨在改进现有框架以更好地应对市场和监管失败,同时确保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该建议基于对市场失败的分析、成本效益评估以及广泛的行业反馈,提出了多项修订建议。
主要观点
- 监管目的:大额敞口监管的核心目标是防止因单一对手方或关联方的违约而引发创伤性损失,从而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性,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 监管工具:CEBS 建议采用基于限额的“后盾”机制作为主要监管工具,以限制机构对特定对手方的敞口,避免系统性风险。
- 行业反馈:CEBS 认为,尽管大多数机构在管理大额敞口方面表现谨慎,但缺乏统一监管仍可能导致市场失败,因此需要加强监管。
- 差异化处理:CEBS 不支持“一刀切”的监管方式,认为应根据机构的复杂性和风险水平进行差异化处理,但需在保持统一标准的前提下进行。
- 监管失败:现有框架存在不足,如缺乏明确的理论依据、监管套利、报告要求不一致等问题,需加以改进。
关键信息
1. 背景
- 大额敞口规则适用于所有欧盟范围内的信用机构和投资公司(包括大型系统重要性机构和小型合作银行)。
- 欧盟委员会要求 CEBS 提供关于大额敞口规则的审查建议,CEBS 分为两部分进行分析。
- CEBS 通过咨询、行业调查和公开听证会收集了大量反馈。
2. 方法论
- CEBS 的分析遵循欧盟委员会的“更好监管”议程,参考了 3L3 委员会的草案影响评估指南。
- 采用市场失败/监管失败分析作为核心工具,识别大额敞口规则需要解决的问题。
- 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评估了不同政策选项的潜在影响。
- 强调了有效行业咨询的重要性,确保监管框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 政策选项分析
- 无特定监管:可能导致监管信息缺失,增加系统性风险,成本可能更高。
- 仅 Pillar 2:缺乏足够的监管工具,可能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 仅 Pillar 3:信息披露成本高,且可能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风险。
- 基于限额的后盾机制:被认为是当前最合适的监管工具,能够控制负面外部性,提高透明度,避免监管套利,且易于实施。
4. 大额敞口限额
- 25% 限额:作为长期后盾机制,给予机构较大空间进行风险自管。
- 800% 限额:用于确保信用组合的分散性,应保留。
- CEBS 建议删除 20% 限额,改用定性原则确保机构对外部实体的敞口以公平交易为基础。
5. 关联客户定义
- CEBS 提出应扩展“关联客户”的定义,包括控制关系、经济相互依赖以及共同资金来源。
- 强调需要制定 L3 指导原则以统一解释和应用标准。
6. 适用范围
- 当前适用范围(包括合并、次级合并和单独层面)无需改变。
- 建议排除“有限执照”和“有限活动”的投资公司,以及非信用机构的金融机构,但需在合并层面纳入其敞口。
7. 敞口值计算
- 对表内项目应基于会计标准计算,扣除相关准备金和价值调整。
- 对表外项目,建议统一采用 100% 转换因子。
- 对结构化工具和衍生品,建议制定 L3 指导原则以确保统一处理。
8. 特定组合处理
- 对主权、国际组织、多边开发银行等应自动豁免大额敞口限制。
- 对于非合并层面的结算风险敞口,应重新考虑其适用范围。
9. 信用风险缓释(CRM)
- 建议仅接受流动性充足的 CRM 工具,并排除实物抵押(除非满足特定条件)。
10. 敞口限制违规处理
- 对银行账簿的违规应允许临时豁免,但需从资本中扣除超额敞口。
- 对交易账簿的违规应维持现有处理方式。
11. 报告要求
- 建议统一报告频率为季度,所有豁免敞口也应纳入报告。
- 需要制定 L3 指导原则以确保报告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总结
CEBS 的建议旨在建立一个更加有效、一致且具有前瞻性的大额敞口监管框架,以应对市场失败和监管失败带来的风险。建议重点包括:基于限额的后盾机制、扩展关联客户定义、统一敞口计算方法、明确报告要求、以及避免对机构日常风险管理的不当干预。同时,CEBS 强调应减少国家层面的自由裁量权,提高监管透明度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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