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20070727CEBSCLISA250-signed_3页_88kb
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CEBS对ISA 250(修订版)的评论
核心内容
文档是**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对国际审计与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发布的《审计准则250(修订版)——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师对法律和法规的责任》(ED)**所提出的正式评论。CEBS认为该修订版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并建议进一步更新以提高清晰度和适用性。
主要观点
1. 对审计目标的质疑
- 当前目标不够明确:CEBS认为现有ISA 250的目标(如第8(b)条)过于侧重于“执行特定程序”,而未能明确表达审计师应识别法律和法规不合规对财务报表的实质性影响。
- 建议修改目标:提出应将目标重新表述为“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和法规不合规情况”,以更准确地反映审计师的职责。
2. 对“直接”与“间接”法律影响的区分
- 概念模糊:CEBS认为将法律和法规的影响分为“直接”和“间接”可能使审计师难以明确判断哪些法规需要特别关注。
- 影响审计重点:该区分可能导致审计师忽视某些间接影响,特别是对于银行业等监管严格的行业,这可能影响审计的全面性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 建议更新:认为该ED需要更新,以更符合基于风险的审计方法(如ISA 315和ISA 330)和最新的财务报告发展。
3. 对审计报告与审计意见的引用
- 术语不一致:文档指出,ED中将“审计报告”改为“审计意见”可能不符合某些司法管辖区的要求,因为某些情况下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法律和法规不合规情况,而该情况可能不影响审计意见。
4. 对审计证据评估的缺失
- 缺乏评估机制:CEBS注意到ED中未包含对法律和法规合规性审计证据的评估要求,例如第16条未提及相关内容,这可能导致审计师在执行过程中忽略重要信息。
5. 对管理层书面声明的建议
- 书面声明的范围:建议管理层仅需提供关于其已设计程序确保合规的书面声明,而不是更广泛的声明。
6. 对跨司法管辖区沟通的遗漏
- 沟通不足:ED中遗漏了“与在其他国家审计子公司审计师讨论法律和监管框架”的要求,而该内容在原ISA 250第17条中存在。CEBS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审计程序,应予以保留。
关键信息
- 文档背景:CEBS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关注审计标准对市场稳定性和合规性的影响。
- 主要关注点:
- 审计目标是否恰当
- 法律影响的分类是否清晰
- 审计报告与审计意见的术语使用是否一致
- 缺乏对合规性证据的评估要求
- 管理层书面声明的范围
- 跨国子公司审计的沟通要求
- 建议行动:
- 更新ED,使其更符合基于风险的审计方法
- 重新表述审计目标,以更明确地反映实质性影响
- 保留与审计报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合规披露要求
- 补充对合规性证据的评估机制
附件内容
- 评论由CEBS的财务信息专家小组(EGFI)协调,特别由其审计子组负责,该子组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SA)的Pat Sucher领导。
- CEBS建议在清晰度项目完成后尽快更新ED,以确保其适用性和清晰度。
联系方式
如需进一步了解CEBS的评论,可联系:
- EGFI主席 Arnoud Vossen:+31.20.524.3903
- Pat Sucher:+44.20.7066.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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