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7-联合资信-对_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资本计量的几点思考_7页_749kb
报告摘要
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资本计量的几点思考
2024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基于巴塞尔协议III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新规”),该制度作为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在新规背景下,商业银行通常以发起机构或投资人的身份参与资产证券化,既可通过证券化降低资本占用,也需按照要求计量资产支持证券(ABS)的风险资本。然而,基于规则,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资本计量存在显著问题,主要体现在证券化前后以及不同分层设计下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并未完全反映实际风险水平。
一、 证券化前后风险资本计量的差异
以某个人消费贷款ABS产品为例,按照资本新规,证券化前贷款的信用风险权重统一为75%,属于标准风险水平。而证券化后,虽然风险来源仍为同一基础资产(贷款),但次级档证券的风险权重被固定为1250%,引发了风险资本大幅上升的问题。举例显示,某消费贷款ABS在证券化后,风险资本计量为本金的245.60%至249.65%,是证券化前贷款风险资本(75%)的3.3倍,显然对风险进行了高估。
二、 分层方案下次级档证券风险计量的不合理
在相同资产包下,次级档杠杆比例随结构设计不同而变化。例如,若次级档比例为19%,则杠杆比例为5.26;如果降低至3%,则杠杆高达33.33倍。虽然ABS交易并不改变基础风险,但新规却对次级档证券统一适用1250%的风险权重,导致不同结构下的风险计量结果失衡:有的方案出现高估,有的甚至低估。
三、 制度问题的根源
银保监会的新规虽然引入了外部评级、权重法等方法,但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计量仍未脱离原有的二级资本工具框架,未能充分体现风险传导的复杂性。尤其是在区分优先档与次级档时,忽视了结构变化带来的实际风险转移,从而使风险资本计量与资产的实际风险常态化地出现脱节。
四、 建议完善风险计量的方法
文章建议,风险资本计量应与对应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保持一致。即,资产证券化后应继续计量与基础资产相当的风险资本。同时,次级档证券的风险权重应根据其实际承担的杠杆和风险动态调整,避免统一标准。
综上所述,现行的资本计量方法在执行中仍有待完善,尤其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于风险的连续性和分层设计的敏感性上。建议监管机构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调整次级档的风险资本权重设置,提升计量准确性,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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